债权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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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涉及债权性投资业务的准则主要有3 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合计准则第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提出了债权性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取代2001 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投资,以下简称原准则。新准则对债权性投资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作出了重大调整。本文将对新准则关于债权性投资的确认、计量的原则与要求作简要介绍并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以期对新准则的理解和顺利实施有所裨益。一、

2、新准则对债权性投资的界定及分类新准则并未就债权性投资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相关定义中,我们不难推断,债权性投资是企业购置和持有的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同时形成其他单位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其本质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债权性金融资产。按照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债权性投资可按投资者的意图和能力不同划分为以下4 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这种投资包括交易性投资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投资。其中,交易性投资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和持有的债权性金融资产;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

3、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而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2.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企业购置和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购置和持有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固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4. 可供出售投资。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债权性金融资产,以及不能明确归入其他各类的非衍生债权性金融资产。债权性投资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

4、和要求 对于债权性投资,新准则按照上述分类分别提出了相应地确认、计量原则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原则与要求: 1. 初始确认与计量。对于取得的各种债权性投资, 应在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时进行确认。 投资的入账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应当以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取得成本为基础确定。相关的交易费用,如果是为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而发生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包括在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如果是为取得其他投资而发生的,则应当包括在投资的入账价值中。 2. 利息的计提与处理。期末,企业应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含一组金融资产

5、)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3. 期末计价。企业应按投资的类型采用相应方法进行期末计价,做出必要的账务处理。(1)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和可供出售投资,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可供出售投资的,则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2)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摊余成本进行计价。摊余成本是该投资的初始确认

6、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再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之后的余额。 4. 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由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总是相等的,因此不存在减值问题。而其他类型的债权性投资都可能存在减值问题。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他债权性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投资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为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的差额。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减值损失为投资的公允价值低

7、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确认可供出售投资减值损失的同时,还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权投资在转回日的成本。 5. 投资的重分类。为防止通过重分类进行任意的利润调整,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既不能重分类转出,也不允许由其他投资重分类转入。对其他投资的重分类,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

8、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等,可以重分类为其他类型投资,改按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投资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该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以前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投资,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改按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并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该投资被处置或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等原因,应当

9、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6. 投资的转移与终止确认。投资转移是企业(转出方)将投资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的行为。对于已转移的投资,企业如果已将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对该投资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已转移的投资。另外,如果收取与某项投资相关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也应进行终止确认,如持有债券投资的到期收回等。对于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转移,应当按照其继

10、续涉入所转移投资的程度确认有关投资,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的整体转移,应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投资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的情形)之和。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的部分转移,应将所转移投资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其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涉及转移的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的情形)的金额之和。原直

11、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投资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的确认与计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由主合同(普通公司债券)与嵌入衍生工具(股票期权)复合而成的混合工具。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内嵌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与主合同没有密切联系。因此,对于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应将初始投资成本在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之间分配,将主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债权性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主合同的公允价值后的差额,作为嵌入衍生工具的初始投资成本。分拆后,企业应分别根据对主

12、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的持有意图和目的归类,并按各类投资的具体要求进行后续确认和计量。如果企业无法在取得时或者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单独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进行核算。 债权性投资确认、计量的改进及其理论进步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性投资的确认、计量方面,新准则相对于原准则作了许多改进,这些改进有利于提供更相关、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1. 初始确认与计量的改进。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实际付款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规定,投资的入账时间为取得相关合同权利之时,为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

13、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而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既保证了该投资计价的前后一贯,又与该类投资的目的一致。 2. 后续确认与计量的改进。原准则规定,短期债权性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收到的利息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期末,应当对持有的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价值确认为当期损失。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应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又如实反映了企业投资所承担的风险。新准则还区分投资的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期末计价方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14、投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该资产的市场价值风险以及投资者意欲通过寻找短期价格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进行投机获利的目的;对于可供出售的投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先计入所有者权益,递延至发生减值或中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反映了企业对该类投资的持有或处置,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尚未实现的事实;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则要求按摊余成本计量, 反映了其成本和任何中期未实现的损益都可以最终实现的事实。 3. 投资减值的确认与计量的改进。原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价

15、值确认为当期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对长期债权投资,如果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已确认损失的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损失的金额范围内转回,而新准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对投资的减值及其转回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因为该类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总是相等的,不存在减值问题。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应将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应结转已确认的因公允价值下降的累积损失,这是因为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被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调整项目,其持有损益要

16、待到终止确认时才计入损益,资产的减值意味着投资的损失不可避免。对于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这样,将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引起价值恢复因素的相联系,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随意地调节损益。 4. 投资重分类及其确认、计量的改进。原准则将债权性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企业在期末持有的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性投资,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也不存在短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的相互划转问题2。新准则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投资重分类的条件及与之相关的确认、计量的原则和要求,既可以防止任意的利润调整,又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投资意图目的的改变和重分类日持有投资的市场价值。 5. 投资转移和终止确认的改进。原准则只涉及投资的处置与到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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