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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制度汇编二零零四年五月 收纳的制度截止2004年9月30日财 务 管 理 手 册 目 录第一章基本财务类制度6第一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6第二节赠送礼金券的要求和账务处理8第三节促销活动中赠送商品或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9第四节消费者补差操作规范10第五节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13第六节报表统计上报规定14第七节各分公司财务数据上传时间及帐套号编码的规定17第二章资金管理类制度18第一节集团总部资金管理规定18第二节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2第三节加强资金管理及规范内部结算的规定23第四节加强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24第五节调整信用额度使用的通知24第六节银行帐户管理规定24第七节重申
2、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26第八节规范银票数据录入27第九节现金管理制度28第十节备用金及借款管理规定30第十一节加强货款结算付款的控制点35第十二节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38第十三节防范银行卡风险的通知39第三章费用管理类制度40第一节总论40第二节外出和外派人员报销、补贴标准规定49第三节外派人员各项费用补贴标准52第四节自备车管理规定53第五节关于移动通讯费报支的管理规定55第六节业务活动费列支标准57第七节费用支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58第八节关于职务津贴报销流程及相关事项的规定60第九节总部与上海分公司财务部日常费用收支、借款等业务的规定61第十节关于各分公司连锁门店营业用电话费报支额
3、度的规定62第四章审批类管理制度64第一节总部费用预批内容及报批流程64第二节分公司费用报批制度及流程68第三节出租车费报销的规定73第四节总部费用报销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规范74第五节家电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上海地区)74第六节家电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非上海地区)80第七节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规定84第八节安装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86第五章存货管理类制度89第一节商品监控管理制度(财务篇)89第二节赠品管理制度92第三节库存商品盘点制度96第四节库存商品盘点差异管理制度101第五节XX上海分公司退货规范106第六节购货发票遗失的退货操作流程109第七节库存商品成本调价操作规范111第八节商品
4、报废审批流程116第六章财产类制度118第一节财产财务管理制度119第二节财产采购管理及财务核算流程127第七章往来管理类制度132第一节往来对帐管理制度132第二节往来对帐操作流程的补充规定142第三节各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独立门店之间往来的操作要求144第四节团购预收款的操作规定145第五节供应商结大帐流程的通知149第六节与供应商核对往来帐项应注意的事项150第七节呆帐坏帐审批流程150第八节规范停止合作或退场供应商质保金收取的通知154第八章返利费用结算类制度155第一节返利类制度155第二节应收费用类制度173第三节关于返利费用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186第四节关于加强广告费挂帐
5、、回收管理的通知187第五节阶段性返利、装修费净收入、广告费收入管理的补充规定187第六节关于分公司之间购销、调拨返利相关规定的通知188第七节关于调整月度经营毛利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189第八节进货增值税发票监控管理制度189第九节连锁管理中心工程部展台费开票事项的有关规定190第九章预算分析类制度191第一节管理报表项目责任归属191第二节各门店电费及时报支事宜192第三节管理报表准确性、预算编制准确率的奖惩193第十章工商税务类制度193第一节工商税务证照申请办理的规范193第二节进货增值税发票监控管理制度198第三节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要求199第四节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
6、1第五节退货(或折让)证明的办理要求203第六节公司基本资料的归档要求(财务中心所需)204第十一章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管理制度204第一节财务人员激励制度204第二节财务处罚制度210第三节门店财务检查制度213第四节财务管理中心绩效考核细则218第五节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226第六节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处罚操作程序227第七节财务部门主管级人员任命调动的批准权231第八节部门例会制度231第九节实施会计巡查制度的通知232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类制度232第一节财务档案管理总则232第二节合同管理制度235第三节结算票据管理236第四节合同专用章交接的通知237第五节财务软件安装授权及财务系统授权
7、规定238第六节财务印章管理制度239第七节发票的管理制度240第八节收据使用及收费管理制度248自装空调安装卡操作制度249第十三章其他相关制度255第一节管理费收取的规定255第二节费用上交的相关规定256第三节门店经理离任审计规范257第一章 基本财务类制度第一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一条 各分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条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引导、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本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三条 各分公司根
8、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岗位分工要形成一定的内部牵制制度,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四条 主管、财务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财务经理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商业连锁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第五条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 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9、费 用、应收款项的凭证填制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公司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七条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项内容,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
10、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二条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分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副经理交接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会同监交。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同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第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
11、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向公司总部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 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正确,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
12、记帐凭证。第二十条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对于每月不超过100张凭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第二十一条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第二十二条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第二十三条 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必须根据每一张现金、银行存款原始单据填制收款、付款凭证。第二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摘要应用简明扼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记帐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一致。并注明附件张数。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应设专人加强对记帐凭证
13、的审核,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记帐凭证当月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第二十六条 已结帐如发现记帐凭证错误,应先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的金额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第二十七条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第二十八条 次年3月底前必须将前
14、年的会计帐薄打印,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现金、银行日记帐。打印的帐薄必须连继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经理签字或盖章。第二十九条 打印的记帐凭证的内容、金额应同明细帐的记录一致。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定期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好记帐凭证,审核记帐。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对外财务报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表按财务管理中心的规定,各类财务报表按规定日期上报。第三十二条 各分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财务经理对上报的各类报表负责。第三十三条 各分公司财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全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三十四条 各分公司应当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财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从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具体核算规定详见会计核算细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