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检修项目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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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厂检修项目设计方案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满发、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电厂必须把检修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根据电力工业特点,要掌握设备规律,坚持以预防为主的计划检修,不能硬撑硬挺带病运行;坚持“质量第一”,贯彻“三老四严”的精神,发实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使全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2条 检修工作要贯彻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实现多、快、好、省。努力做到: 质量好 经过检修的设备,能保持长期的安全、满发、经济运行,检修间隔长,临检次数少; 工效高 检修工期短,耗用工时少; 用料省 器材消耗少,修旧利

2、废好; 安全好 不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一般事故也少; 多发电 作到安全满发、稳发,经济运行。 各电厂要按照以上的要求,对检修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价,开展竞赛,表扬先进,努力创造新纪录,赶超国内外的先进水平。 第3条 检修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厂长全面负责,并指定一位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事总工程师具体组织管理,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分场)、班组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工人要参加管理。干部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劳动,有时解决问题。职能部门要做到“三个面向”、“五到现场”。 第4条 检修工作要以大庆为榜样,坚持“三老四严”的作风,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培养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严格劳动纪律、过硬技术本

3、领、优良工艺作内的检修队伍,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5条 检修工作要依靠群众,实行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生产人员要象战士受护武器一样受护设备。运行人员要用好设备,并且参加检修,熟悉设备;检修人员要熟悉运行,修好设备。两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第6条 要围绕竹产关键,积极开展技术革亲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改进设备,改进工艺,改进工具,提高检修机械化水平。 第7条 邻近的电厂,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各种形式的集中检修。第二章 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第一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第8条 设备检修的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部件的磨损、腐蚀、劣化、老化等规律,以及燃料、运行、维修

4、等条件慎重地确定。一般应按表1的规定安排检修。 为了保证设备健康,合理安排检修,年运行小时在6000小进以下的,基设备大、小修,可参照下列条件掌握。 表1 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 设 备 名 称大 修 间 隔小 修 间 隔锅 炉2-3年(12000-18000运行小时) 4-8个月(2500-5000运行小时) 汽轮发电机组2-4年(14000-24000运行小时) 6-8个月(2500-5500运行小时) 水轮发电机组3-5年(18000-30000运行小时) 每年二次(汛前汛后) 根据运行情况和检查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少于10年)每年1-2次 注 大、小修间隔采用日历时间或运行小时,由各主管

5、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年运行小时在50006000小时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水轮发电机组,如设备技术状况较好,可用运行小时间隔;技术状况较差的,可用日历间隔。 (二)开停机频繁或备用时间较多的机组(年运行小时在5000小时以下),其检修间隔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另定。 (三)单元制的机、炉应同时进行检修。机、炉检修间隔长短不一致时,可按间隔短的安排。 第9条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降低检修费用,各厂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设备检修间隔。凡设备健康水平较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允许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 第10条 为了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

6、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下限的规定。 允许大修间隔超过表1上限和低于表1下限的参考条件见附录一。 第11条 新投产或迁装的主要设备,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入运行后一年左右。 (二)主变压器:正式投入运行后五年左右。 第12条 新型机组在未掌握其性能和积累一定的运行维护经验以前,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第13条 各发电厂应摸清设备情况,掌握规律,根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确定大修项目。既要防止该修不修,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也要防止不必要的大拆大换,造成浪费。 大修项目

7、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 (一)一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和修理(对于已掌握规律的老机,可以有重点的进行); 2.清除设备缺陷; 3.进行定期的试验和鉴定; (一)般检修项目包括常修项目(即每次大修都需进行检修的项目)和不常修项目(即不一定每次都要检修的项目)。 (二)特殊项目,指一般检修项目以外的项目。其中重大特殊项目(如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以及系统或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由电厂提出后,经主管局确定。 第14条 主要设备的小修内容: (一)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二)重点检查易磨、易损部件,进行处理,或必要的清扫和试验; (

8、三)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做好检查,并核实大修项目。 小修项目由各发电厂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规定的小修停用日数内,也可提前进行一部分大修项目。 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检作停用日数 第15条 在确保质量条件下,根据检修的人力、技术、物资准备、设备状况和检修工期等条件,合理地安排检修停用日数。 设备大、小修的停用日数,一般不应多于表2、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2 锅炉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容量(吨/小时)类型 35以下 35-37 75-150 150-240 250-430 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60大气压以下 煤粉炉11-14 4-5 12-16 5-6 14-19 6

9、-7 17-22 6-7 链条炉11-15 4-5 12-17 5-6 重油炉、瓦斯炉 8-11 3-4 11-15 4-5 13-17 5-6 15-20 5-6 60大气压以下 煤粉炉 16-21 7-8 18-24 7-9 21-26 7-9 重油炉、瓦斯炉 16-22 6-7 19-24 6-8 表3 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 容量(吨/小时)类型 35以下 35-37 75-150 150-240 250-430 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60大气压以下 轴流式凝汽单缸10-13 2-3 11-16 3-4 12-17 3-4 14-19 4-5 双缸11-1

10、4 2-3 12-17 3-4 13-18 3-4 21-27 6-7 供热单缸11-15 2-3 13-18 3-4 14-19 3-4 双缸12-16 2-3 14-19 3-4 15-20 3-4 背 压 9-12 2-3 10-14 3-4 13-17 3-4 辐 流 式10-14 2-3 12-17 3-4 14-18 3-4 60大气压以下 轴流式凝汽单缸13-18 4-5 15-20 5-6 双缸17-22 5-6 供热单缸16-21 5-6 19-24 6-7 双缸20-26 6-7 背 压 10-14 3-4 11-16 4-5 13-17 4-5 辐 流 式15-19 4-

11、5 表4 单元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 容量(千瓦)类型10-12.5万20-25万30万以上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 中间再热 非中间再热25-3221-277-97-935-4212-1440-5015-18表5 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 转轮直径(毫米)类型12001200-33003300-55005500-8000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冲 击 式轴 流 式混 流 式8-1510-202-32-312-2512-252-52-512-2515-253-63-720-3520-353-74-8注 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设备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开始,

12、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为 止,包括带负葆试验时间在内。 2.设备更换重要部件,需要在检修投运后进行检查的,其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停用日数内。 3.设备大修间隔如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必杳,可以将两次大修之间的一次小修停用日数增加2- 3天。 4.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停用日数系按不吊出发电机转子考虑。如需吊出检修,则停用日数可酌情增 加。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第16条 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 第17条 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行安排。 第四节 辅 助 设 备 检 修 第18条 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对全厂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9条 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8条和第15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 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和安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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