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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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八项规章制度二O一O年度一、安全调度会议制度1、每天早上7:00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2、每日必须有一名副矿长以上领导值班,负责值日内的安全生产工作。3、法人代表、实际控股人、矿长、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值班调度员、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应参加调度会。4、值班调度员要负责点名,无故缺席人员每次罚款50元。5、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等应及时在调度会上学习、贯彻。6、前一天的值班领导及调度员应对值日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报,对未处理完的安全隐患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进行交接。7、矿长及值班领导应对当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布置。8、调度会上布置

2、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班前会上传达。9、值班领导应24小时在矿值班,并参加各班次的班前会,布置安全生产工作。10、值班调度员做好会议记录。二、火工用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爆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爆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民爆物品仓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地面民爆物品库贮存各种民爆物品的数量等,必须按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井上、下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民爆物品领退单制度,各种民爆物品必须当班审批领取、当班使用、节余退库,严禁煤

3、矿在井下储存任何民爆物品。第四条 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第五条 领用民爆物品时,放炮员应根据当班生产任务,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选用炸药雷管,填写民爆物品申领单(附样张),经带班领导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员资格证及申领单到地面民爆物品仓库领取。严禁发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民爆物品。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型号和数量发放,不得多发、少发或发错型号,放炮员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仓库保管员必须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检器、不对号不发。(3)没有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没有两人领用不发。(

4、5)没有雷管箱不发。(6)雷管箱没有上锁不发。(7)雷管不检测、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第六条 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实,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下班后立即亲自退库,填写民爆物品退库单,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并逐一填写退库民爆物品的编号。第七条 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或丢失炸药、雷管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煤矿带班领导。煤矿必须全力追缴丢失炸药、雷管,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第八条 严格执行放炮员持放炮员资格证上岗制度,放炮员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第九条 各放炮地点必须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实行炸药、雷管分

5、箱临时保存并加锁。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装药,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应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应掏净,并充填足够的水炮泥,严禁放明炮、放糊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和 “放下班炮”制度。第十一条 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禁止使用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第十二条 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应符合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必须进行洒水。第十三条 放炮员应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应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时应首先发

6、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放炮后应立即摘下钥匙,将母线摘下并扭结。第十四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三、探放水制度为强化我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杜绝因水患威胁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井下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7、三、煤矿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必须熟悉防治水业务),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禁止使用煤电钻探水),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建立井下探放水台帐。四、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煤矿企业应当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水文物探,并根据水文物探报告重新进行水患论证。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六、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

8、水知识,提高抵御水灾的能力。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我矿属中等水文地质类型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八、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

9、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九、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全矿井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地面。十、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探放水设计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十、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

10、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十一、严禁开采煤层防隔水煤(岩)柱,严禁在接近积水区域附近进行采掘,严禁在积水采空区下顶水作业。十二、未按规定要求实施探放水及无记录台帐乃至弄虚作假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发现透水征兆不及时处理并带隐患违章作业的,扣除责任人1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四、机械提人装置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机械提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机械提人装置的安装和使用1、我矿机械提人装置指的是斜井人车装置。2、煤矿安装使用的机械提人装置必

11、须是有煤安标志的合格产品。3、煤矿机械提人装置必须经专业人员安装,并经强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斜井人车所使用的提升绞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经强检合格,并按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第二章 斜井人车第一节 日常维护一、班检和日检:由当班司机和维护人员共同进行。日常维护内容:1、检查扶手、靠背板、坐板,安全保护链是否齐全完整,前后挡板有无破洞和明显变形;车轮转动是否灵活无异响,车轮压盖螺栓是否紧固,运行中偏摆是否超限;应保证开动机构各传动杆无弯曲变形,活动部分润滑良好,零部件齐全完整,检查制动装置连杆,传动弹簧、插销、转轴等是否完好;缓冲装置,缓冲木应无异常现象。2、检查人车运行前检查项

12、目中规定的内容。3、做好每班使用前的试验。二、旬检:由机电副矿长及技术员协同司机、维修人员除日常维护的内容外,还包括:1、各部的磨损及润滑,确定各部件能否继续使用,维修更换易损件,确定人车检修内容。2、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3、连接装置的情况。4、对安全系统全面检查试验。三、班检、日检和旬检都必须做好日常维护记录。第二节 乘车制度一、凡入井、出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乘车制度,听从信号工、跟车工、挂钩工和等候室安检员的指挥,按先后次序排队在等候室等候上车,不准逆向上、下车,严禁抢上、抢下拥挤,严禁扒车,车停稳后,按次序允许进出车,禁止扒乘和跳车。二、乘员乘车后,必须挂好防护拦,乘车人员的头、脚、手、肩

13、不准露出车外,所带工具长不超过l米,且不得露出车外,一般工具应放在工具箱内,放在工具箱内的工具不得超过工具箱上边缘。三、严格按人车强检报告定员数乘载,不得超员。四、人车行驶中及未停稳前,禁止乘员上、下和站立,不准强行蹬车或跳车。五、乘车人员在车上不准随意扳动各手把, 不准动用人车信号和其它设施。六、严禁携带爆炸品、易燃或腐蚀性物品乘车。七、人车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安全规定。八、配备专职跟车工(信号工)和井上井下信号工,跟车工(信号工)必须按章操作,井上井下信号工必须严格把关,阻止扒乘矿车和人车同行等违章行为。第三章 附则1、本制度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14、,以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2、必须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本制度,并根据本矿机械提人装置类别将本制度相关条款制作成制度牌,悬挂于矿井机械提人装置的人员出入口醒目处。五、巷道封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井下密闭和栅栏等巷道封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煤矿巷道封闭是指对矿井的临时停工巷道(临时停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老空巷道和报废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或密闭。第二条 矿井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和矿长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

15、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井下不通风的巷道、盲巷、老空巷道和报废巷道在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第三条 栅栏、密闭等封闭设置的地点应支护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米,上、下山巷道的栅栏、密闭应设置在上、下山巷道口。第四条 栅栏应用木柱或钢筋焊接等材料,并符合以下要求:1、大巷必须使用金属栅栏,金属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mm200mm。2、小井可使用木柱栅栏,木柱间距不大于15厘米。3、架设栅栏时,巷道周边应进行掏槽,并沿巷宽每间隔小于1.0米设一根牢固支柱,按照井字型搭接方式,栅栏四周均要伸入槽内接实。4、栅栏必须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5、栅栏必须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第五条 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建筑,并符合以下要求:1、密闭至通风巷道口距离不得大于6米(上、下山巷道的密闭应设置在上、下山巷道口),周边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无杂物、淤泥积水。2、密闭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米,宽度不小于密闭墙厚的1.4倍,且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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