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银企关系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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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银企关系重组摘要:为了彻底理顺与国企之间的不良贷款问题,我国在1998-1999年成立了4家资产公司。本文在此背景下,集中讨论资产管理公司对银企关系重组的影响,分析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银企关系中的作用及可能遇到的困境,提出若干强化约束的政策建议。中国第一家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8年4月20日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1该公司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并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信达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清理银行不良债权、重塑银企关系这一问题上走出了关键且实质性的一步。本文试图分析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银企关系重组中的

2、作用,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略介绍不良债权的成因及旧的银企关系所存在的痼疾,第二、三部分则分析信达在重组银企关系中的作用及可能会遇到的困境。第四部分则是有关结论及对以后建立正确的银企关系给出一些建议思考。一、中国不良债权的成因及风险根据债务关系的理论,债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硬约束(Gale,Hellwig,1985)。而中国不良债权的根本原因在于预算软约束,这一点已为绝大多者所认同。下面将讨论软约束的产生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并使不良债权不断累积。1.预算软约束在中国,预算软约束是政府主导型制度的必然产物。为保证的高速非均衡发展和化,银行对企业贷款主要依据是政府确定的优先顺序和额度控制。贷款

3、项目的审查与评估都是软约束的,而且这种流于形式的审查主要出现在审批项目之时,一旦项目确定即可源源不断获得贷款。与此同时,对资金使用的事中及事后监督都很弱。由于在这种软约束下,对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督以及偿还条件宽松。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总是非常旺盛。而银行既缺乏内在激励又缺乏外部可行的手段去对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甄别,于是贷款规模总是超出预定限额,导致贷款过度。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缺乏监督,造成了资金使用的低效率。正是由贷款过度及低效使用使国有银行不可避免的出现不良贷款、银行资产恶化。可以说,中国不良债权的出现实际上是由银行与企业非关系所造成的,预算软约束正是其直接的原因。2.软约束下的融资道德

4、风险在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预算软约束下,由于贷款项目损失一般由政府(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隐含担保。国有银行无内在激励去仔细审查贷款风险,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可能更偏向给高风险项目融资,因为银行一旦遇到由此发生的损失将由政府承担。“银行是一场针对政府的不公正赌博的受益者,它保留了不正常的利润,而不必承担高风险贷款所带来巨大损失的全部”(麦金农,1997)。上述观点可见于许多案例中。放在中国转型经济背景中,软约束所造成的道德风险还有这样一个特点软约束将会造成不良债权的累积。即在企业实际上资不抵债被清算之前,银行面临着企业的融资道德风险:已经发生的不良贷款成为企业不断获得新的融资的“资产人质

5、”,银行为保证旧贷款归还的可能性不得不向企业提供新的贷款。在中国企业破产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特别显著。也就是说,不良债权一旦形成,在很多情况下会形成自我增强的机制。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重组信达的建立,虽然一方面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动国企改革,但另一方面又可将商业银行从巨额不良资产的负担中解救出来,使其继续发挥正常的中介作用。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与银行重组紧密相连。此次处理不良债权的主要思路是“债权转股权”,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对企业持股。2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达的建立是对商业银行法的一种规避。根据规定,接收过来的不良贷款,一律由信达公司承继债权, 并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力。具体做法

6、是,信达先向社会发行由国家担保的金融债券融资,然后用这些资金全额收购银行的不良债权。显而易见,一方面,通过信达全额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在短时间内可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使其尽快摆脱不良资产的困扰,并且客观上是使银行再资本化。同时,通过承接不良债权,也为下一步对困境中的国有企业清算和重组开辟了通道,不必再顾虑企业破产对银行的影响。但是,另一方面,全额收购意味着银行不用去承担任何可能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无论如何,银行本身应对不良贷款的产生承担或多或少的责任。这样做实际上是使贷款损失社会化,银行很愿意看到自己的坏帐收回,企业也愿意看到自己的债务转为股权,而这其中的资产损失则

7、由社会公众(或国家财政)承担。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行重组,使银行通过信达的运作达到资产健全的目的,则在信达收购不良贷款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银行的管理和运行,真正实现业务经营商业化。同时更重要的是使银行形成“只此一次,下不为例”的预期。否则,不良贷款的清理仍然无法硬化对企业的约束。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重组解决银行不良债权,实质上也就是解决国企的不良债务,根据设计,信达对陷入困境中的国企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通道:(1)向境内外者出售债权和股权;(2)通过债权转股权对企业重组;(3)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从理论上讲,债权出售可以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尽早处理坏帐,

8、不必进入旷日持久的谈判和程序。不良债权也可以被转移到最善于处理这些资产的人手中。对债务人企业而言,债权出售也是一种硬约束。然而,在东欧几个国家,如匈牙利、波兰的实践中,债权出售可能是最不成功的一个通道,债务双方及潜在的债权购买者都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利用这一通道。在债权人方面,银行担心这样做会损害自己与债务人企业的关系。对债务人企业而言,由于存在着其它约束较软的通道,使它们受到激励去争取回避债权出售。对于潜在的购买者,一方面,债权转股权会遇到意识形态方面的顾虑;另一方面,由于对现行的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执行的担心,从而使非政府债权人,尤其是外国购买者,并不十分愿意去购买不良债权(张春霖,1999)。由于上述几个原因在我国都是同样存在着,再加上我国企业重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企业大规模破产。这就决定了债权出售在信达的操作通道中只是一个次要的选择。下面将集中讨论重组与清算及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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