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冲突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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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冲突机制分析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规定最引人注目。原因在于,该条规定改变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核定标准的做法。其结果使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分配冲突日益普遍,并对现有的以调节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利益分配为主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构成严峻挑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探讨如何有效解决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产生冲突的成因 (一)企业跨区经营日益普遍是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分配冲突的客观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跨区经营是企业基于实现成本最小化、利

2、润最大化、市场最大化并降低企业总体风险的必然结果,对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企业通过跨区投资、并购等方式并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如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等来实现跨区经营。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对于一国国内的不同地区来讲,税收主要是为了满足当地民众的社会公共需要。同封闭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与辖区内企业之间相对明晰的税收征纳关系相比,随着跨地区经营企业在不同地区从事的经营活动日益相互依赖,以独立核算法来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归属的方法显然越来越受局限,而地区间对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共享必然会

3、影响特定地区税收收入的来源和规模。 (二)政府间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是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产生冲突的直接原因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的大规模和正式出现,源于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在2002年之前政府和企业的税收分配关系以隶属原则来确定,简单来讲,就是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政府所有,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企业其所得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按隶属关系原则来处理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具有加剧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内在缺陷。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改革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府间分配的主要内容是:

4、除了四大国有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铁路运输、国家邮政、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而对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需要在地区间分配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主要是原隶属于中央的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共同的特征,即都是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为了解决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财政部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以及随后出台的正式办法跨地区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财预2003452号)。主要内容是,列出进入

5、所得税跨地区分享名单的企业(总共60家),对这些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使用财政调库方式在相关地区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有如下弊端:第一,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众多而进入分配名单的企业很少;第二,财政分配方式具有低效和不够透明等缺陷,实际执行此办法的企业很少(到2005年,继续执行此办法的企业只有15户)。总之,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并未有效解决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大量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流入总机构所在地,由于总机构多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导致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分配格局严重失衡。 二、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的理

6、论分析 传统的税收分配理论认为,应将受益原则明显、税负不易输出辖区的税种划给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并由地方政府支配这些税种的税收收入。根据传统理论,企业所得税显然不适合作为地方税来使用。第一,企业所得税具有周期性,并不适合作为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二,资本具有流动性,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来处理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并导致税负归宿的不确定和复杂化;第三,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不能很好地体现受益原则。虽然理论上有充足理由质疑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税属性,但现实是很多国家的非中央政府都征收公司所得税,且在非中央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有不小比重。对此,Oates(1999)指出,只要应税单位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受益,基于效率原则,地方政府就应对流动性经济单位征收受益税。Musgrave(1984)的辖区间公平思想理论也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基于辖区间公平概念和来源地标准,公司所得税可以适用于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权对辖区内的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 既然理论和实践都有支持地方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据,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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