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公司债务融资产生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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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大公司债务融资产生的冲突摘要我国大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一直偏高,其负债比率大大高于国外同行水平,由于在我国主要的债务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主要探讨公司债务融资的冲突与解决方式,来达到市场效率的最大化。关键词契约理论公司债务融资债转股 1综述公司债务融资的研究产生与资本结构理论,Modigliani&Miller在其的开创性研究中,把企业定义成由一些投资项目和其产生的收益组成的集合体。作为资金来源之一的债权将按照特定的模式来获得一定量的现金流。然而他们并没有考虑公司的管理者为什么愿意向投资者支付现金流,在此基础上,Jensen&Meckling提出,实际上公司内部的管理者往往会利

2、用各种手段将收益据为己有而不是支付给投资者。因此,他们将债务契约定义为赋予债权人对现金流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约定。随着后来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公司资本结构的研究又注入了新的活力,Smith&Warner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借款公司还应承诺一系列不会违反契约条款,如果债务公司违约,债权人将获得债务抵押品的控制权或者请求对公司的清算破产的权利,这时的债权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由于借款者对债务契约的违背行为触发了部分控制权由债务方向债权方的转移。其中,他们集中讨论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股利发放政策。如果股东将收益派发红利,则同时会削弱公司未来的投资能力,也就是降低了

3、债权人的收益;二是债权稀释问题。对于已经发放债务的所有者而言,如果公司再进行新的更优先级别的债务融资时,他的债权就遭到削弱;三是资产置换问题。公司管理者总是偏好高风险(有时甚至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他可能会将债权人的低风险融资契约下的款项挪作较高风险的项目投资之用,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加;四是投资不足问题。Myers指出,如果企业接受一个正的净现值项目所带来的好处主要由债权人所获得,那么它有可能拒绝这一个项目。早期的企业融资理论认为融资企业的内容是外生决定的,它表现为一种标准契约的形式,而企业可以选择的就是融资规模。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后来提出的证券设计理论就是将契约本身

4、条款作为内生变量进行研究,主要在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投资的现金收益流如何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分配;二是企业的剩余财产控制权在什么条件下发生转移才是激励最优的。其中Townsend和Diamond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破产清算机制。债务重谈机制(renegotiation),也就是对债权人的一种利益保障机制,由Baldwin&Mason等人给出了理论解释。2我国大公司债务融资的现状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资产负债率大都居高不下,其中上市公司的负债率相对较低,这部分归因于它们多了一种融资途径:股票融资,IPO首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利用股票融资的成本就大大低于其他的融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有很多学者

5、对此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尽管如此,相对于成熟的金融市场中的同行业公司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还是偏高的。主观上看,作为规模较大的公司,一般都是资本充足、融资方式灵活,而且如果项目投资失败,还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新谈判,如近几年国有企业为了剥离不良资产使用的的债转股、缩短债务期限、限制股利发放等等方式而不会让公司立即处于清算状态。高负债率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对于公司,过高的负债率使其运营的风险增大,最终有可能走向破产清算之路;对于银行等金融系统,放债过多也将带来更多的坏账,这会导致处于千变万化的金融市场中的银行变得脆弱,其对抗危机的能力将大大降低。通常公司的债务产生,不仅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

6、,还可能由于公司大股东关联方交易而形成,这种情况特别在我国上市公司很常见,且金额巨大,形成关联方之间复杂的债务关系。3公司债务融资中产生的博弈我们这里的讨论都是假设在不完全契约下进行的,不完全契约是指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还有契约期间交易费用的存在,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第三方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从而使得契约的双方无法将未来的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反映在契约之中,因而造成的契约自身的不完全性。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因此债权人无法预料到签定契约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且存在事后的股东机会主义,也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到侵蚀。下面就具体用模型来讨论。考察公司与银行之间

7、的博弈,这里主要考虑银行贷款方式的债务融资,这是因为在我国,很多公司发行债券而还不上款的例子很多,信用度太低,跟一些发达国家健全的债券股票市场相比,我国的股票市场相对非常繁荣,而债券发行几近为零,这不仅反映了上市公司不能合理使用财务杠杆,而且还可以看出公司上市之后,并没有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银行作为债权人,拥有对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即债务公司资不抵债或者策略违约时,银行可以行使剩余控制权对公司进行清算,也正是因为有了剩余控制权和清算机制的存在,银行和公司缔结的契约才有保障。然而在不完全契约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会使契约条款的执行效力降低,最终导致清算机制的部分失灵。假定整个契约包括四个

8、重要的时点,分别记为t0,1,2,3,并且假设公司与银行都是风险中性者。假设公司拥有一个投资项目,但其自身的资本不足以承担整个投资,因此它需要外部融资,根据优序融资理论,公司将优先考虑进行债务融资,则整个契约过程见图1。在不完全契约情况下,债务到期时,银行并不能完全掌握公司真实的投资收益情况P,它只能知道公司股东所传递的一个收益信息,在现实中这一信息常常是真实值的一个噪声Pn,显然有P>Pn,而股东正是利用这种噪声获得私利。假定银行想要尽量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就要付出一定的信息获得成本Ci,并存在一定的清算成本Cl,并设公司因违约带来的声誉上的损失为G,若公司发生债转股剥离的不良资产为a,显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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