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划管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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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 2010年5日10日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如何确定?答:按照试点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填写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如合同约定装运期限与实际装运日期不一致,船期或装运日期修改,应按实际装运期限填写。合同未书面约定装运日期,银行可要求进口单位书面补充说明。货到汇款项下多张报关单对外付汇的,单份合同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填写,多份合同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期限填写。问题2:退汇业务逐笔报告时间?答:进口项下退汇业务应在进口退汇收入入

2、账后30日(自然日)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问题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是否长期有效?答:确认书原则上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有效期一致。当外汇局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确认书或者进口单位被取消名录资格后若重新申请名录资格时,进口单位需与外汇局再次签属确认书。问题4: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为自登记表登记日期开始一个月内。问题5:只有出口业务,暂时没有进口业务的,可否暂不进行名录登记?7月31日前可否暂不签署确认书?答:试点地区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需按要求在7月31日前签署确认书,试点地区未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可暂不进行名录登记和签署确认书。问题6

3、:试点地区企业异地付汇、非试点地区企业到试点地区银行办理异地付汇,货到付款项下,银行是否还需办理电子口岸核注?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规定: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核销相关规定办理。因此,银行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问题7:涉及出口核销业务的进口业务是否还需按原先做法处理,如:进口抵扣还需要核注结案?进口退汇还需要在出口核报系统上注销?答:试点期间涉及出口核销业务的进口业务仍需按原有做法办理,抵扣使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需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核注结案,进口退汇业

4、务需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做注销处理。问题8:2010年1月1日前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海关签发时间还是关单上进口时间?答:2010年1月1日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进口付汇业务。这类业务进口单位需按要求尽快办理核销手续。问题9:货到付款项下,报关单号码是否还需要在申报单上标注?当一笔关单企业部分付汇时,银行是否还需在报关单上标注已付汇信息并加盖报审章?答:货到汇款项下付汇时,需在申报单上填写报关单号。当一笔报关单部分付汇时,银行需在报关单上标注本次付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加盖业务公章。问题10:纸质报关单金额可能会与电子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取消联网核查

5、后如何处理? 答:取消联网核查后,对于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情况下,进口单位对外付汇不得超过报关单成交总价。问题11:细则第四十四条要求银行留存企业办理业务凭证的复印件,对于多次付汇的货到付款时,银行该如何留存关单的复印件? 答:银行同时在报关单正本和复印件上签注盖章后留存复印件。问题12:进口付汇登记表是否随纸质付汇核查凭证一并报所在地外汇局?答:进口付汇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外汇局留存,一份付汇银行使用,一份进口单位留存。使用后无需随核查凭证报所在地外汇局。问题13:企业付汇时的币种与登记表不一致如何办理?答:按登记表签发日外汇局折算率套算。问题14:货到汇款项下以

6、前已付但仍有余额的业务是否也不需要联网核查了?答:不需要。问题15:进口代理业务中付汇企业与购货企业不一致,什么情况下可以为其办理付汇业务?答:对于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进口,以及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进口所形成的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核准后,银行凭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问题16:外汇局是否还需要以纸质形式发布名录信息?答:以电子名录信息形式发布。问题17:新名录企业三个月培育期的时间计算:从名录登记之日起三个月还是从付汇之日起开始计算?答:从名录登记之日起计算。问题18:保税区企业是否需要按原来规定补报相关单证?补办

7、的报关单是否需联网核查?保税区代理业务是否参照试点办法中关于代理业务的规定执行?银行出具电子底账证明的,是否还出具?答:保税区监管区域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应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即在付汇后90天内按规定向付汇银行补报相关单证;有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保税监管区代理等相关业务应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问题19:出口加工区企业是否在此次改革范围内?此次改革对保税区企业有无影响?保税区企业也需要签署确认书吗?答:出口加工区等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非保税业务适应试点办法及细则。其他业务仍执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

8、操作规程。区内企业如果办理保税业务的同时经营非保税业务,需要签署确认书。问题20:保税区企业在填写付汇凭证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如何填写?答: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在办理非保税业务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填写“是”,办理保税业务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填写“否”。问题21:区内企业是否纳入名录、分类管理?答: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发生非保税业务的,应及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确认书,适用相关分类管理规定。问题22:代理业务,委托方可凭代理协议划款给代理方,划出行是否仅凭代理协议划款?收款方银行是否仅凭代理方说明办理代理付汇款项入账?答:代理业务项下委托方与代理方划款,银行不但要审核代理协议,还应

9、按照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问题23:当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不一致时,会对企业的考核分类产生什么影响? 答:当企业的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不一致时,企业的相关监测预警指标会存在偏离。如果偏离值在合理的范围,则该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一般不会对企业的分类考核产生影响;当偏离值超出合理的范围时,外汇局将对企业的付汇和到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再进行分类。因此,系统监测预警指标产生的筛选只是企业考核分类的依据之一,最终的分类结果还需要外汇局进行人工确认。问题24:银行原来的“已报审”章是否已作废?以后单证上加盖什么章?答:试点地区“XX银行货到付款已报审章”可

10、以作废,以后单证上加盖银行柜台业务公章。问题25:外汇局对两年以上无进口付汇业务的进口名录企业是否可以注销其名录资格? 答:对金宏系统中查询不到两年以上进口付汇业务数据、且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未签署确认书的企业,外汇局可撤销其名录资格。问题26:改革试点后,银行、企业端有何业务操作?答:外汇局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和企业版向其发送或接收相关信息,其中企业版主要为企业提供数据下载、进口逐笔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以及外汇局监管信息查询等;银行版主要为银行提供信息查询功能,具体包括进口付汇名录查询、进口付汇登记表查询、银行考核信息查询、错误数据查询、企业分类考核信息查询、反馈信息上报、外汇

11、局公告信息查询和企业综合信息查询等内容。问题27:2010年1月1日前付汇,预计到货日期在7月31日后,该笔付汇业务如何处理? 答:此类业务非现场核查将会被提示多到货关注或多到货预警,外汇局会对这类业务实施现场核查,进口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问题28:2009年以前进口的货物,不再付汇,如何处理?答:这类业务非现场核查将会被提示多到货关注或多到货预警,外汇局会对这类业务实施现场核查,进口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问题29:确认书是否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签署?答复:确认书可由企业带回,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后再交回外汇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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