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7417169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基本概念 个人信用征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为商业机构或投资者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二是指用户征询对某人某事“信用”的意见。一般而言,各国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经营性收入的征税以及对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都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对社会个体的约束。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民众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

2、的信用征信体系。然而,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信用征信体系以及培育有效的信用市场需求。二、国际信用征信体系的基本模式目前国际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市场型模式所谓市场型模式,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是指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美国的信用征信系统是典型的市场型模式,另外,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也是按市场型模式构建的。市场型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信用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信用征信机构的信息除来自银

3、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2、信用信息内容的全面性。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民营信用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用信息。3、信用信息服务的规范性。在美国,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 4、信用信息提供的有偿性。民营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 (二)公益型模式所谓公益型模式,是指依据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机构,并由相应

4、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管理。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建立公共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并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法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是按公益型模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系统的,而更多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则是市场型和公益型并存的。公益型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信用数据获取的强制性。在信用数据的获得方面,公共信用征信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2、信用信息来源的特定性。公共信用机

5、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3、信用信息使用的限制性。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在信用数据的使用方面,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公益型模式与市场型模式不能简单地互相取代,而是在各自范围内发挥作用,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比如,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民营信用征信机构则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再比如,在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上,多数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而进行信息互通,民营信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因此,在许多国家民营信用征信机构和公共

6、信用征信机构是并存的,一类机构不可能完全取代另一类机构。三、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信息共享信用共建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制度的相对落后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发展相对较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六方面的问题: (一)信用危机问题在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和一种观念仅仅用道德去约束。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因而也就很难真正认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其经济利益并没有受到太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

7、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二)市场与政府结合问题 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总的说来,第三种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明显是在走第二种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严重困

8、难,甚至无法完成,信息共享信用共建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下,我国才有可能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三)侵犯隐私权问题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信用征信的法律法规。目前仅有的一部相关法律法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颁布深圳市个人信用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但由于其是政府管理办法,无论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强有力的指导作用。这种状况导致了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业所面临的独有的尴尬与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征信工作以获得相关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个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

9、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处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境地。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中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商业机构(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容易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四)信息征集问题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使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之中。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

10、,然后再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为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因此,如何使得社会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共同完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关键,也是难点之一,难度非常大。 (五)经营成本问题 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分为无偿征信和有偿征信两种方式。无偿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获得个人信用数据是无偿的,不需要支付费用。有偿征信则是指信用机构需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购买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实行有偿信用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在征信系统建立的前期,信用征信任务繁重,数据库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是一种典型的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机构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

11、,半途而废。此外,有偿信用征信还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信息共享信用共建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如果实行有偿信用征信,应该是信用机构向消费者本人支付费用,但事实却是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这部分收入,作为信息所有者的个人却一无所获,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没有将个人信用信息明确划分为可以公开的数据和不可以公开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种信用征信方式都不可能取得完全成功。 (六)供需不足问题 目前,中国信用征信业正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导致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

12、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需求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由于面临诸多问题,中国信用服务机构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进一步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的出现。四、对建立和完善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几点思考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然而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已经二十多年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国民信用体系却仍然

13、没有建立起来。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失信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并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的国情,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建议我国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

14、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法律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就地区而言,深圳市在信用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信息共享信用共建为深圳市的征信机构在个人信用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以及监督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运作规范,标志着深圳市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二)加快信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信用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信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

15、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因此建议在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另外,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政府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三)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以信用信息局的建立为例,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另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我国已经在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了征信局,专门负责全国征信系统的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较低。另外,由于竞争激烈,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