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天通苑劳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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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天通苑购物中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条 企业新招聘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及与所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身体状况、基本技能资格认证等),员工应当如实填写新招聘(调入)人员登记表。第二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条 企业与新招聘员

2、工均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分配工作,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提出书面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备查。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岗位工资按天通苑购物中心现行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如试用期的工资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

3、满,由员工所在部门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遵章守纪情况等。如本部门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由购物中心各部门领导会签意见。购物中心主管领导根据员工所在部门和其他各部门会签意见,审签意见。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购物中心主管领导审签意见,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应在通知书的回执联上签署意见,并在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规定日期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4、)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有权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提出书面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备查。第八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和员工各执1份。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 企业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5、酬。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和员工各执1份。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员工在试用期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

6、向员工说明理由:(一)在岗前培训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累计二次、旷工一次或一天的;(三)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四)试用期限一个月,累计病假十五天的;试用期限二个月以上,累计病假三十天的;如试用期已满,员工仍未病愈的,企业可在其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五)专业技能、专业知识或工作能力达不到本岗位工作要求的;(六)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且又拒绝接受培训教育的;(二)不服从企业在各管理岗位之间或各工人岗位之间调动的;(三)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

7、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连续旷工二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含)或三天(含)以上的;(五)在当年内违反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累计三次的;(六)贪污、盗窃、偷拿企业或他人财物的;(七)收受贿赂,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向员工或客户索取实物、商品及回扣的;(八)与他人吵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的;(九)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经济情报,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十一)被司法机关依法实施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未如实填写新招聘(调入)人员登记表,以欺诈手段或隐瞒个人基本情况,使企业在不掌握员工真实情况下,订立或者

8、变更劳动合同的;(十三)违反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十四)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财产的;(十五)按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之内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员工由管理岗位变动为工人岗位时,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岗位变动达成协议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9、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本企业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0、;(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企业对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员工未在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联)上签署意见,或截至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因个人原因仍未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均视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

1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四、经济补偿的支付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一)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12、合同的;(二)企业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本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13、即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计算;2007年12月31日前,按原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一)员工在试用期中,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员工(含在试用期中的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企业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的。五、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 员工如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

14、用2000元以上,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经营业务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员工本人原因,致使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未能在十五日内转出,后果由员工自负。员工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并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企业后支付。第三十三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去向,未有书面告知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企业有权将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三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与本规定相悖的,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原购物中心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悖的,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购物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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