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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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2、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3)劳动合同主体地位的变化性二、劳动合同法及其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劳动合同法的含义(1)广义的劳动合同法 泛指我国现行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2)狭义的劳动法 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2、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原则1、劳动合同

3、订立的概念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合法。(2)公平原则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3)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4)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5)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订立

4、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1)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

5、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及要求(1)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2

6、)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

7、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劳动合同的类型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8、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自

9、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2、无效劳动合同(1)无效劳动合同的种

10、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

11、作内容包括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是劳动者判断自己能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标准工时制,也称标准工作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有些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12、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适用于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

13、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2)休息、休假休息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休假包括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和年休假。(3)年休假制度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

14、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劳动报酬(1)工资的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及支付工资。(2)特殊情

15、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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