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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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

2、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

3、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

4、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自复耕,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五、非法运输木材案件5.01.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未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擅自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02.运输木材货证不符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虽然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

6、,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5.0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5.0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承运他人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六、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6.0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三条)6.02.

7、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区经营(收购、出售)、加工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7.0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对野生动物资源构成威胁,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7.0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

8、定非法狩猎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依法取得狩猎证或者虽然取得狩猎证但违反其规定的内容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形。(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7.03.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形。(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0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擅自出售、

9、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擅自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形。(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7.05.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情形。(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7.06.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

10、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情形。(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07.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7.08.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情形。(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1、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行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按照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法规,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形。(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八、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8.0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8.02.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8.03.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

12、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8.04.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8.05.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九、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9.01.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防火法规,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情形。(参

13、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9.02.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是指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9.03.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情形。(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9.04.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情形。(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9.05.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14、的行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在其经营范围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情形。(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9.06.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情形。(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9.07.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情形。(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十、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10.01.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是指经

15、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法规,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情形。(参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10.02.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法规,对已发生的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情形。(参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10.0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行为,是指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法规,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情形。(参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10.04.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在生产、经营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之前,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之前,未依法报请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0.05.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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