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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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01-0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等若干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一、适用范围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减征、免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

2、税的,均应依照以下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二、审批权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审核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需要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负责审批。(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三、申请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具体程序。1.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申请程序。(l)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得年度时应在季度获利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并实现年度获利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并实现年度获利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如遇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应同时提出缓缴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在提出上述减免税申请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损益表等)、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2.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免税年度,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的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新技术企业证书(复

5、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3.凡经考核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3)产品出口企业证书;(4)产品出口实绩报表;(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4.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取得先进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

6、料及证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3)先进技术企业证书;(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5.1991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可继续享受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减免税规定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按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二)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电请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

7、,应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1.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减免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应在有关贷款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l)有关贷款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2)贷款利率说明以及综合成本计算过程说明;(3)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卖方信贷的,应提交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2.外国企业对取得的特使权使用费收入申请减免预提所得税的,应在有关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l)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2)中方代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

8、请;(3)有关转让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4)引进项目的批准证书;(5)国家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所得税的建议函;(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上述各类减免税要做到资料齐全、及时报送、字迹清晰、真实完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税、免税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尤其要填好“申请减免税理由和依据”栏,并在此栏中说明企业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申请企业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需一律签字或盖章。四、审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上述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资料

9、,检查资料证明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格,尤其注意审查数字金额的一致性和逻辑性。对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律及时退回并向申请人讲明原因及规定标准。(二)针对申请人所报资料认真考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业务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和考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规定标准综合判定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三)对经审核认为可以享受或不能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税、免税申请书中逐级提出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其中对认为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企业。对认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凡涉及需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 将申报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请示意见报

10、市局。(四)主管税务机关对认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其它各类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批复(格式附后)。市局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请示意见和涉及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办理正式批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时办理正式批复。对经审批同意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涉及退还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办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税款退还企业。五、减免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对实行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和跟踪监控,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建立减免税管理文字档案,其中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

11、申请书、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各种资料、减免税批复文件及企业享受减免税后的变化情况等。对此各局应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二)对经批准实行“两免三减”、“三免三减”以及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税法规定要求其履行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随时掌握企业有关情况。(三)各局要注意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考察企业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掌握具体减免税税额。对经考核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免税期、减半期内企业经营性质已发生变化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掌握,并及时依法作出调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各局应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附后)并随汇算清缴系列报表按照北京市国家税

12、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第214号)规定时间内一同报市局。(四)各局减免税管理工作还应与计算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坚持执行减免税资料录机和统一输出打印批复及汇总上报等规定,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网络控管。(五)各局要将当期负责审批的减免税情况上报市局备案。应于每半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附后)并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局。六、对经审查发现有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缴税款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

13、其实施滞纳金和罚款。以上述企业接受处罚后又按规定申请减免税的,可在确定获剩年度的基础上享受利余年度的减免税期。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开始享受减免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提前获利年度的,应重新调整其定期减免税期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税法规定确定其获利年度并计算期定其减免税期,以前年度入库税款不予退回。七、市局将对各局的减免税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经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局将取消其减免税审批权限。八、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局对在此之前已办理减免税审批情况应抓紧清理,此项工作应与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

14、结合,各局应对已经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完毕或正在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检查其是否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其中应重点包括: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其中应重点包括: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所得税减免税批复文件;享受的减免税类型是否正确;执行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减免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减免税到期后是否及时恢复全额征税。各局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应分别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一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二(附后),并随同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各局要通过上述清理工作详细掌握所得税减免税历史数据资料,建立档案,切实完善减免税基础管理。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4.减免税批复统一格式(7种);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一;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二。网址:http:/-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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