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企业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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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以下内容摘自高金平教授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不代表税务机关意见,仅供纳税人参考。具体执行请参照税务机关要求。1.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我公司系双软企业,成立于2005年,2007年9月取得第一笔收入,主营业务为楼宇智能软件等多种软件的开发与生产、应用晨务。我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取得本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07-000”。我公司从2006年6月15日至今取得该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共7个(包括飞龙ERP、飞龙航运系统、飞龙票据系统、监控多媒体软件、交换机许可、摄像机应用、音视频报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

2、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0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我公司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l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曹于2007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此优惠,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获利年度再来申请,我公司于2008年将进入获利年度,并于2008年11月4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自2008年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

3、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已废止,现在只能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须2008年新办软件企业并经过认证才能享受此项优惠。请您分析一下,我公司是否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并提供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中明确的优惠都是以前就有的,包括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五条明确:“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

4、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这里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含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一条很明确地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没有废止。并且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中并没有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列入其中。 另外,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不应当在获利年度申请,而应当在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证书后申请,因为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内容是资格审核,并非税款额度,而且税法要求实行一次性审批,并不是每年都要审批。 国家

5、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实践中,为使企业之闻借款符合上述各项规定,通常是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方式或通过信托公司信托贷款等方式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直接资金融通,需要通过金融机构来中介。当然,在实践中,企业之间借款是大量、普遍存在的,而且绝大多数企业是直接借款而非通过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形式,特别是关联企业之司的资金拆借。企业向个人融资的行为也并不鲜见。 为了体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同时加强税基管理,税法要求,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取得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如果不是向金融企业取得的借款,其利率标准参照金融企业执行。这

6、是政策的本意:新旧所得税法规关于利息扣除的规定是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取得借款应当理解为除金融企业之外的渠道取得借款。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并且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利率标准受到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限

7、制。 某市地税局的答复是错误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等文件规定,除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外,其他性质的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将资金借给企生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除了每月利息收入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而应享受免征营业税之外,是必须缴纳营业税的。所以,个人取得的剩息收入也应当向企业开具发票。企业在支付利息时,还需扣缴个人所得税:4.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

8、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首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

9、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现、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

10、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合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由予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多政策本身不够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口径不一。现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不对。 本期应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只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才需预缴税款。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2)不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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