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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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随着我国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减轻税负,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工薪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以下探讨。 一、巧用税收“临界点”; 税收临界点,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应该全额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为了降低税负,当碰到税收临界点时,一般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从而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案例:2006年12月某公司发放年终奖,刘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按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

2、015%-125=8875元,刘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1125元。杨某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3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杨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0775元。可见,杨某的税前奖金高于刘某3000元,但税后实际所得却低于刘某350元。这是因为当年终奖为60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5%变化为20%的临界点,税前收入增加1元,就会适用较高一档的税率,税后收入反而降低。; 小刘应发年终奖6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875元,税后实得51125元。我们假设小刘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51125元,公式为:A(A20%375

3、)=51125(元),求得:A=63437.5元。也就是说,当小刘税后实得为51125元时,应发数为60000元或63437.5元,大于60000元小于63437.5元的任何数额,小刘税后实得都会小于51125元。所以,小杨税后实得小于小刘税后实得也就不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将小杨应发年终奖与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结合起来,使其年终奖等于60000元或大于63437.5元,其差额通过当月工资补齐,就可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年终奖金存在9个无效区间,在这些无效区间内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降低。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000-6305)、(24000

4、-25294)、(60000-63437)和(240000-254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这几个区间时,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最高,超过部分可合并到以后年度发放。; 二、运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5、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许多单位仍然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案例:某单位职工杨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杨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7%525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16005255375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537520

6、%375700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7007325元。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7500525=0.12AA;;得出:;A7165.18元。 此时杨某住房公积金为7165.1812%859.82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181600859.824705.36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4705.3615%125580.8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165.18859.82580.87444.2元。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杨某实际收入提高7444.27325119.2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

7、之差700580.8119.2元。; 由此可见,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减轻单位许多负担,可谓“一举多得”。;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互转化;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签订有劳动,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可以利用这种关系进行相互转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知名足球记者杨某3个月薪金为150万元,每个月为50万元,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杨某纳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

8、三个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1)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600)45%-15375=208905(元);; 三个月共应纳税额=2089053=626715(元);; 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626715=873285(元); (2)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把杨某作为自由职业者对待,为报纸聘任的特约撰稿人,该项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 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40%-7000=153000(元);; 三个月共应纳税额=1530003=459000(元);; 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459000

9、=1041000(元); ;(3)按稿酬所得纳税:聘用杨某的目的是利用他的知名度为报纸撰稿,150万元的报酬也可用稿酬的形式支付。; 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20%(1-30%)=56000(元);; ;三个月共应纳税额=560003=168000(元);; ;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168000=1332000(元); 由此可见,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从而导致个人税后所得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轻税负;而在应纳

10、税所得额较高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 四、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 由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降低名义收入可以节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用福利或费用形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案例:杨某报名就读MPACC,学费为24000元/年,月收入为8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则杨某每年应纳税额为:(8000-1600)20%-37512=10860元。若改为公司为其报销学费,但将工

11、资降为6000元/月。则张先生每年应纳税额为:(6000-1600)15%-12512=6420元,这样可节税4440元。; 企业为职工提高福利的途径通常有以下几种:(1)为职工提供便利。如接送职工上下班;(2)为职工提供免费午餐;(3)提供福利,如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4)增加服务(浴室、理发)等等。以上这些项目,虽然没有增加职工的名义工资,但却实实在在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又减少了纳税支出。; 总之,纳税筹划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合法避税、节税、转嫁及实现涉税零风险,使纳税人个税税负最小化。但要注意的是纳税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样的筹划方法,而且税收制度是在变化的,所以针对税收制度的纳税筹划也要随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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