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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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诉交易制度构建摘要】2002年4月,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而我国行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辩诉交易”作出规定,从而使“辩诉交易”是否能在我国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在此,笔者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施及构建问题略作探悉。本文将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的目标价值、效率价值、及实践价值等可行性分析和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来论证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问题。 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庭审之前,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论述了各自的观点,认同被告孟某使共同犯罪,

2、但是对于被告在主观上使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案件取证方面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被告人此时最需要的是经济上的赔偿,于是在辩方主动要求协商的情况下,经被害人同意,达成“交易”,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控方统一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从而开了我国辩诉交易的先河。在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辩诉交易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打破现行法律框架并如此旗帜鲜明的提出“辩诉交易”这一概念倒是头一糟。也因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不光让法学家们震惊,更让新闻媒体和

3、老百姓感到新奇。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个“辩诉交易”第一案以及因此引发的讨论让“辩诉交易”这一名词从法学界专家的案头走进了普通大众的视野。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辩诉交易”或大加赞赏或横加指责。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而笔者认为对我国的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辩诉交易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说(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涵义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agreement),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

4、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pleaofguilty),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被告方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3】。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取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

5、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了争取被告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基础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发展,乃至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这绝对不是偶然的。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美国广泛采用的辩诉交易的做法,虽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在英美法重,“当事

6、人主义”是程序运行中的决定性原则。当事人主义涵义颇多,单就与辩诉交易制度之生长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美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罪状答辩程序(arraignment)”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4】。罪状答辩程序是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作出有罪答辩、无罪答辩等行为。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法官也就可以据此定罪处刑,而不必经过复杂的对抗式法庭审理。辩诉交易的过程几乎完全式由检察官

7、和辩护律师控制,而且法官是绝对禁止参加任何形式的辩诉交易。检察官可以就所指控的罪行作出让步,放弃指控罪行中的一项或者数项,但条件是被告人对被放弃的指控罪行予以承认;检察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有关对作出有罪答辩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法官有权对双方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的答辩是否是“自愿和理智的”以及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基础”。一旦法官认为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可以拒绝予以承认,而且即使是合法的,法官也依然由权利确定是否接受答辩。但在实践中,法官的这种审查只拘于形式上,大多数场合,控辩双方所达成的交易总是会被接受。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

8、,法官只需照此予以认定,而不必区追求其是否真实。因此辩诉交易也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权利的选择的尊重。2、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从外部形态来看,检察官的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可以看作检察官的处分。但从内部机制上,检察官何以具有这样的处分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利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的把法律适用于他的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美国的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

9、件。正是因为检察官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辩诉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确保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5】。(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一种法律制度必然产生一些法律关系,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如下基本特征:1、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辩诉交易制度所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控方和辩方,交易的参加者通常有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律师;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承担义务才能享受权利,

10、所以辩诉交易法律关系中,被告人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才能享受到一定的权利。辩方的义务是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和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只有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较少或较轻罪刑的起诉的权利。而控方(检察官)也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者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降低罪名或减少罪名起诉被告人,或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使被告人相对有利;3、辩诉交易是当事双方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随意干涉。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在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下,对于控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原则上予以认可。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

11、国是否可行,关键是要看辩诉交易制度是否符合我国行事诉讼理念,而行事诉讼理念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公正的理念;(2)诉讼效率的理念;(3)行事诉讼中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中立的原则的理念;(4)行事诉讼是惩治犯罪也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念。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是否符合以上理念做一探讨。(一)注重实际条件追求理性化辩诉交易的目标价值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追求相对公正的一种表现。公正(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公正不仅是一种法律理想,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公正意味着在特定案件中运用法律原则所应得到的理想结果,即罪刑相适应、奖罚得当和不

12、偏不倚。在现实的法律问题上,人们都想得到绝对公正,绝对公正是人们的一种追求,也是人们将法律理想华的结果。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有距离,所以,在无法获得绝对公正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去相对公正,这就是辩诉交易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而所谓相对公正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制环境汇中,在多方面的条件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通常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公正。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如果不注意实际调价和各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而去追求理性化,不仅难以实现,甚至还有可能因为完全破坏了既成的有序状态,使问题更加难以解决。辩诉交易制度的目标价值就是相对公正。刑事诉讼的公正包括实体上的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刑事案件实体的

13、结局所体现的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准确无误,证据确实充分;(2)适用刑罚正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错判的有罪案件,应当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而程序公正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过程是透明的,在时效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案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实现上述要求。我国现阶段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不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同时侦破手段又有其局限性,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通

14、常超过法定期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不能完全发挥其实效。犯罪率的增加,逐步加重法院的案件负担;程序正义要求的提高,也使诉讼程序更趋冗长、复杂。考虑到社会心理因素的作用和满足社会的需要,我们只有追求比上述要求低但是合理的相对公正,采用辩诉交易虽不能完全使罪刑完全相适应,不能准确无误的取得证据,但是还是及时。相对准确地惩罚了被告人。辩诉交易的实施可以达到相对公正的目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虽然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我们无法完全得知,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证

15、明被告人与案件有莫大的关联;(2)降低罪名惩罚或减少罪名惩罚也是惩罚的有效手段;(3)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自认”,我们也可以当作一种“自首”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幅度相对减少正式这种表现的结果。辩诉交易就是因为在现实社会环境中无法得到绝对公正的情况下,在实践经验的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环境没有完全形成,司法资源仍然比较短缺,因此迫切要求一种既能够注重实际条件追求理性化又能构满足社会心理因素的制度的出现。辩诉交易制度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选择,它的实施既可以实现法律上的相对公正,维护法律

16、的权威性,又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迟来的公正为非公正”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辩诉交易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合意性、科学性、效率性三个方面。因其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它的合意性显而易见,其科学性也表现在其科学地设置了诉讼程序,科学地配置了司法资源,而其效率价值则是其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它的效率价值。“迟来的公正为非公正”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行事诉讼效率是指在行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行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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