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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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目 录一、 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二、 优化监管和技术服务三、 提供高效便捷市场准入服务四、 着力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五、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 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1 支持医用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2 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 即来即办和“容缺办理” 。3 对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备案实行特事特办、 即来即办和“容缺办理” 。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隔离衣、 医用检查手套、 医用隔离眼罩、 医用隔离面罩、 一类检验试剂等医疗器械的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 按照“提前介入、 快速高效、 科学审批” 的原则进行应急审

2、批,现场办结、 同步发放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 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4 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经营企业复工。 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组方疫情防控产品销售, 鼓励扩大释放产能, 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中药饮片供应。5 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一级响应解除后 1 个月 内到期的, 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延长6 个月 。6 支持有能力生产民用口罩的企业新增或转产扩产, 对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复产提供证后技术帮助。7 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 对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到期的, 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后 1 个月 内办理。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

3、明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 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 3 个月 内。 政府指定食品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 范围的,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 直接予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8 支持餐饮企业复工复产。 实行挂钩包保, 做好市局挂钩联系服务的 15 家重点餐饮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加强分类管理, 督促餐饮单位做好从业人员排查、 健康状况监测和健康申报工作, 加强对返岗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 强化业务指导, 倡导实行外卖式、 订单式服务, “无接触” 式送(取) 餐。 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入网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规范原材料采购

4、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疫情解除前, 禁止城乡 群体性聚餐活动。二、 优化监管和技术服务1 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 对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企业即时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如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基本条件具备, 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 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 可启动容缺受理。 对生产、 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 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经企业申请, 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1 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 企业可通过邮箱、 邮递

5、、 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 , 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 强化企业计量帮扶。 配合省局做好计量型式评价办理。 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 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 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 全天候给予协调, 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 对全市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红外测温仪、 红外耳温计、 红外额温计、 医用电子体温计等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比对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

6、对出租车计价器、 加油机等部分到期计量器具适当延长使用期, 对有条件的对象以远程操作的指导方式进行核查,在疫情解除后再开展检定。 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 交通、 教育等部门的联系, 了 解疫情防控计量服务需求, 对有计量核查比对需求的, 提供上门服务。3 做好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 大力推进疫情防控领域地方标准的快速制定, 确保疫情防控标准有效供给。 鼓励当地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 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围绕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的防护用品、 防疫安全等相关标准开展技术解读, 鼓励并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 规范等企业标准。4 优化质量认证服务。 指导各认证机构

7、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认证复工工作, 为获证企业生产提供便利和支持。 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 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 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或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实施暂停处理, 并通知企业延期现场审核检查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 疫情防控期间, 鼓励并支持各认证机构开辟线上咨询释疑、 受理、 评价、 沟通整改等综合服务, 采取线上申请受理、 电子材料网上预审、 告知承诺、 专家文审、 后续评审、 事后加强监管、 优先安排 3C 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5 调整特种设备服务保障。 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检验机构和人员无法到

8、达现场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 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 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 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 可延期检验, 由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安全, 并在疫情解除后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 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 鼓励通过物联网、 视频等信息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6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 商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 350 号)的宣传, 及时告知复工复产企业对专利、 商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

9、务办理有关期限和权利恢复的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三、 提供高效便捷市场准入服务1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 加强宣传引导, 为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提供多样化、 便利化登记注册服务。 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覆盖试点, 实现全类型、 全流程、 无纸化、 零见面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 指导企业登记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实行全程“网上办” ; 指导个体工商户 登记通过手机APP 或“一部手机办事通” 全程“掌上办” ; 对网上登记预审和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以及不能到窗口 领取营业执照的, 通过邮递送达“邮寄办” 或其他方式送达; 对确有必要到窗口 办理的, 通过电话网络“预

10、约办” ;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以及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 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 内申请办理, 结合实际“延时办” ; 扩大营业执照自助打印服务范围, 通过银行网点“就近办” 。2 优化产品许可审批。 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 暂不能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化肥、 电线电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 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后, 分别按照优化准入或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办理, 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检查) 在疫情解除后 1 个月 内完成。 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 暂不能提交产品质

11、量检验报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后, 应予以受理, 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于疫情解除后 1 个月 内完成。3 优化食品生产经营审批。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新办企业、 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 需要现场核查的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除外) 、 茶叶(边销茶除外) 、 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食糖分装、 淀粉分装等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 申证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食品销售) 的企业新办、 变更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疫情防控期间

12、可以“先证后查” , 适时开展现场核查;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只经营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销售的, 或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餐饮服务经营企业(限有 10 家以上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的快餐店、 饮品店) 新开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开展告知承诺制, 方便食品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 在疫情防控期间, 仅对新办证的高风险(C 级: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其它级别(A、 B) 开展低风险食品试点告知承诺制, 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 对于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监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4 延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限。 对省局委托下放市局审批发证

13、的化肥、 电线电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 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 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本行政区域内疫情解除后 1 个月 。5 优化特种设备许可换证手续。 特种设备生产、 充装、 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准证) 及作业人员资格证, 有效期延期至本行政区域内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 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即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 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 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 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

14、取消鉴定评审要求。6 优化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采取邮寄办理、 延期评审、 告知承诺、 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申请人申请材料及评审整改材料等相关资料可通过邮寄送达。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评审的机构, 根据机构申请延期进行评审。 在中国(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内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特殊食品、 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 延期、扩项、 场所变更时, 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 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 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15、 未列入失信名单, 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 无需进行现场评审。四、 着力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1 加强价费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各类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措施、 擅自设立保证金项目 或以办理健康证、 复工证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对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案件公开曝光。 对防疫用品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 价格串通等导致商品价格大幅上涨, 以及生产流通领域线上线下哄抬价格、 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要上下联动, 严厉打击, 切实维护防控物资价格稳定, 支持企业增加产能。2 利

16、用“三押” 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充分发挥动产抵押、 股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作用, 为企业提供统一、 便捷、 高效的融资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 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 扩大减缴受益面, 进一步引导企业、 个体工商户 、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发挥动产抵押融资效用, 鼓励以专利权质押融资,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即报即办, 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 及时缓解融资难题。3 有序推进商品市场安全复市。 鼓励商品交易市场、 集(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按照规定, 在完善防控措施后有序恢复经营。鼓励国有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前 3 个月 免收摊位费。 优先推动网上交易平台恢复正常运行, 引导市场经营户 、采购商依托网上平台开展网上交易, 支持以直播、 社交、 短视频等新模式带动商品展销。五、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1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对医药领域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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