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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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2、),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

3、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

4、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3年。(三)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6、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

5、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3年。7、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

6、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最长不超过3年。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前扣减不足的结构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年/元。(四)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0、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7、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最长不超过3年。(五)服务型企业和服务业务范围1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1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在本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所从事的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

8、服务的业务。其中,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中,融资租赁按金融业征税。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象、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打包、咨询等。(六)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税收优惠政策13、对国

9、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七)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企业安置下岗失

10、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1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

11、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老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八)

12、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16、财税2002208号文件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使用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1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十)提供营业税起征点18、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

13、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19、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经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20、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十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1、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2、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指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

14、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享受该政策。23、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

15、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24、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25、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8月15-16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16、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2、将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限问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享受政策问题,各省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三、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8月28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1、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扩大到进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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