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税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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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 税目2009税率 2009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36% 30%2009年5月1日变更:在生产环节,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45%调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至36%,雪茄烟由25%调至36%。而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006年四月1日前粮食白酒税率为25%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三、化妆品 30%2006年4月1日后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原护肤品税率8%)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五、鞭炮、焰火 15%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3、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1.4元/升0.20元/升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1.0元/升0.10元/升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0.8元/升0.10元/升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0.8元/升0.20元/升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1.0元/升0.20元/升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1.0元/升0.20元/升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1.0元/升0.10元/升 2009年1月1日调增到 0.8元/升七、汽车轮胎 3%(2006年4月1日前为10%)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2006年4月1

4、日之前为10%)10%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2006年4月1日开征十一、高档手表 20%2006年4月1日开征十二、游艇 10%

5、2006年4月1日开征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2006年4月1日开征十四、实木地板5%2006年4月1日开征二、复合计税消费税:(一)进口卷烟旧政策(2004年3月1日开始)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7%新政策不变(二)进口白酒旧政策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7%新政策(2009年1月1日开始)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

6、率)+从量税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三)自产自用复合计税旧政策(卷烟2004年3月1日前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前使用)1、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新政策(卷烟2004年3月1日后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后使用)1、消费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四、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旧政策(卷烟2004

7、年3月1日前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前使用)1、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17%新政策(卷烟2004年3月1日后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后使用)1、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17%二、增值税税率变化1.自然水 税率由1994年13%变为2002年的6%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来水适用税率是13%。此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8、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2.矿产品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

9、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94年17%,2007年13%,2009年17%)橄榄油税率13%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

10、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三、2009增值税率变化一、增值税转型减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2009年之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4、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

11、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5、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6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二)特别提示1、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是所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增值税转型方案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不是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

12、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2、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于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划分行业,又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而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但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

13、税率17%或13%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认定标准除了企业的正常销售额要达到50万元和80万元外,还包括了企业被查补税款后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或80万元的情况,就也必须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延长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新条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是指2009年1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4、2009年增值税废旧物资抵扣的改动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

14、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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