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浅论明代的渔业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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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3722,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浅论明代的渔业税制摘 要:本文探讨了明代渔业的征课水域与征收方式,并叙述其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揭示其渔税征解过程及渔税支配方式,最后论述了明代的渔业税制改革并分析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基本上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明代渔业税制的各个方面。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关键词:渔业;河泊所;渔税;税制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f the Fishery Tax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Abstract:The

2、 paper discussed the water area and ways of fishery tax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specified the fishery taxation kinds and items, announced the collecting process and the allocation. The thesis expounded the innovation of fishery tax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analyzed the actual impacts at the

3、 last part. In a word, the paper roundly revealed various aspects of the fishery tax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Key words:Fishery,Hebosuo,Fishery taxation,Tax system 关于我国历史时期的渔业税收,以往学者涉及较少。渔业通史及渔业经济专题著作中的相关篇节对此有所论及,专文述及者就笔者管见所及有日本中村治兵卫先生的宋代的鱼税、鱼利钱和渔场第章。闫富东先生的清初广东渔政述评对清代广东渔业税收问题有所涉及。黄仁宇先生在专门论述明代财政与税

4、收制度的著作中对此有较简单扼要的相关叙述,专文详细论述明代的渔业税收政策者则较少见。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渔业税收并非自明代始,我国很早就有渔业课税的征收,唐宋时期迭有变化。元代创设“河泊所”、征收“河泊课”,属于“额外课”之一1 。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渔业税收机构河泊所,并配备相应的渔税征收和渔业管理官员河泊官,制定细密的渔业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渔税则自明代始。 一 征课水域与征收方式 明代河泊所的征课对象覆盖面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可以养鱼的水体。官府对江潭湖泊陂塘等不同水体的鱼课征收规则也有所不同,如江西鄱阳地区的渔课种类按所征水域分别有

5、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五等。 除设置了河泊所、有鱼课之征的湖泊水域及归各州县带管征课的水域外,还有一些鱼利较丰,但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湖泊水域,如洞庭湖地区武陵县港南湖“在府东郭半里,旧为居民渔利之所”;鹰湖在“府东北七十里,永受村居民渔樵之利”;沅江县石溪湖在“县南半里,民多渔此,获利甚大”(嘉靖常德府志卷2地理志山川)。但那些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水域有的属于漏堪现象,或看到那里鱼利颇丰,经官方查勘,最终也进入征课之列。如宣城县“西乡高兴坝河,上至大河口、下至关圣桥”,经明代知县卢维屏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勘得有袁、王两家住址坐落边河,有东河一带系源头活水,颇得鱼利而未有课税

6、。自此令勒石钉界,西河一带由袁家下罾管业,东河一带由王家下罾管业,办纳鱼课。事报监察御史并奉其批据“详勘断明、妥仰照行,仍立石永示遵守”;且有“勘河界洲地疆界碑记”专记其事。又该县黄池大河,自官渡起至乌溪渡,北属当涂、南属宣城,勘实由沟口戴姓人氏办纳鱼课;勘定王门前西河并滩地,东至西河口、西至陶界犂耙渡,系王钦名下执业,呈有万历四十七年印契”。(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明代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类,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稅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鱼课”,“所收稅课,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的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但有时也因官方需要而改征他物。

7、如洪武十四年(1381),“令以野兽皮输鱼课,制裘以给边卒”。8(卷81,第1975页)又如湖广安乡县河泊所永乐年间以钱钞准课,后因“会修北京库,令更准以铜钱硃漆”;地方官奏言“所课非土产,不便,乞如旧准钞”;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但许以本土之物充课”。9(卷32,第634页)所征本色一般均为本土所产,如白麻可以用来织造渔网及拧成绳索,即为鱼课征收对象。南直隶太平府间产白麻,“自城以达于乡,无家不植。皆以织网制鞋,因妇不攻蚕桑、不绩麻枲而专于此也。他州为索绹之用”。(嘉靖太平府志卷5食货志间产)有初期所征非本土所产者后期则予以免除,如明初河泊所俱纳鱼油鳔及翎毛,“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免浙

8、江等处河泊翎毛”,“至是诏翎毛非土产者免征”。10(卷201,第3015页) 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色、折色各半,有的本色三分、折色七分。本色、折色后期大多折征银两。折色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波动。 折色之征因不同时期货币的通行情况而时征钱钞、时征银两,间或又兼征铜钱,各地区也有不同。因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使用价值各异,故渔民的课税负担也就因所征货币的种类而有轻有重。明初渔课征米,鱼课米为两税中的秋粮项目之一,8(卷78,第1894页)中后期改征钱钞、银两。明实录载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以前各府州县商税、鱼

9、课等止收钞及铜钱,洪武十九年各府州县税课司、局及河泊所收商税钱钞,著为定例。归定“若便于起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洪武二十四年后岁办遂以为例,至宣德年间虽禁止使银而商税、鱼课仍征银。以致“巡拦、网户陪纳甚艰”,浙江温州知府奏请仍援洪武十九年以前事例纳钞。11(卷80,第1853页)至洪熙元年(1425)终,各处所欠鱼鳔等物,鱼鳔每斤25贯、鱼油10贯、翎毛每百根10贯,其有不尽载者各加时价五倍折钞。11(卷22,第582页)明实录中关于此事的前后经过有详细记载:“各处税课,先因商贾阻滞,钞法加倍罚纳。今钞法颇通,除正额外倍罚之数以十分为率减其三分,

10、俟钞法流通再行定拟。湖广广西浙江商税、鱼课办纳银两者自宣德七年为始皆折收钞,每银一两纳钞一百贯。” 11(卷88,第2018页)其时的士人文集中对此也有记载,前事乃江西泰和杨士奇所奏请者2 。 云南地区的渔课向征本色鱼课米,正统七年(1442)二月,云南等府地方官奏言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鱼课课米办纳十分艰难,所司官吏向渔民追征鱼课,致使渔民大多被逼逃窜,乞请如其它各地之例折钞,其鱼课以一半折钞,英宗准其奏。9(卷89,第1782页;卷130,第2593页) 虽然统治阶级希望纸钞发行能自此畅通无阻,税课征收形式都为纸钞,但这仍然未能挽救纸钞逐步淡出流通渠道的命运。如弘治九年(1496)三月,

11、在巡按监察御史郑惟桓的奏请下,孝宗“命湖广布政司凡湖地课钞、户口盐钞及杂料自弘治七年以前俱折征银”。12(卷110,第2009页)又如嘉靖四年(1525)正月,浙江巡按御史言杭州等府州县作存留之用的税课司局、河泊所额设商税课程等俱收钱钞固为常规,但“浙中钱钞素不通行,官军领出贸易俱减其价,遂使奸徒射利”。13(卷47,第1199页)钱钞既“素不通行”,则主要流通货币形式应即为白银。明代后期,白银逐渐成为贸易市场的主要货币形式的趋势已不可阻挡。万历年间,鱼课银各项包括原鱼课钞银、鱼油翎鳔银、折收麻铁铜等银,即原来征收鱼油翎鳔实物、折收麻铁铜等实物的至此全部折征银两,也可证明其时白银已为主要流通货

12、币。 二 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对内陆水域及沿海地区所征的渔税种类有人丁税、鱼课钞、渔盐税、鱼苗税等。渔税是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如明廷岁入之数包括商税、鱼课、富户、历日等项共144000余两,鱼课列为第二项,这还只是起运京库及边地者,不包括存留府库之数,可见其重要地位。8( 卷82,第2006页)又如弘治九年(1496)二月,地方官奏请将九江芜湖抽分银或湖广所属湖池额办课钞并起解南京,以备财用、以纾民困,12( 卷109,第1998页)由此也可推知湖广鱼课之重。清乾隆年间岁入之数仅鱼课一项即为140000两有奇,不过其岁入总数达“四千数百余万之大数”,鱼课在赋税总额中的地

13、位大为下降。14( 卷125,第3703页) 明清时期太湖地区及通扬地区都有向渔民征收人丁税的记载。太湖地区“罛船向征渔税丁钱”,一艘船准以一亩田之赋,每一户完纳一人丁之税。后至康熙二十年(1681)间,江南巡抚汤公斌以渔船冒风波之险而觅衣食,煞为艰苦,援引古泽梁无禁之意,奏请豁免。(太湖备考卷16杂记)明末兵燹,官府向人民征收的人丁税极重,估计为支持巨额军费之用。如崇祯年间扬州府泰州河泊所原额渔户人丁共3206丁,每一渔丁每年实纳丁银0.36两,出办丁银共983.5两;闰年又加征3.8两。(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又如嘉靖年间沿海地区广东钦州渔民每丁月输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该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银

14、1.085两。(嘉靖钦州志卷3) 鱼类加工需用大量食盐,而盐税乃明朝廷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官方也对渔民所用渔盐征税,明代宁波府即有鱼税票盐,这类鱼税票盐共计6000张,每票收取税银0.4两,一共2400两。15-16清代仍沿袭明代征收渔盐税,渔民的渔业成本也因此大为上升,有时甚至入不敷出。如用私盐则成本可大为下降,故多有偷用私盐之举。然其时私盐查禁甚严,因审理某渔户走私剩余渔盐而引出关于渔户盟窖问碌奶致邸3 在各鱼苗出产地,官府设有专门的鱼苗税。同治九江府志卷7地理志古迹记载,元代至大年间(1308-1311年)即在德安县南三进四十步设有鱼苗仓。明代设有专门机构鱼苗厂,在嘉靖九江府志卷9职

15、官志公署中,鱼苗厂作为公署与各河泊所并列。直至清同治年九江府德化县仍有鱼苗税正课银76两、水脚银1.6两,有闰月年份与无闰月年份岁征额相同。(同治德化县志卷15食货志田赋)江南一带有鱼秧船春间以舟由苏常出长江至九江往返贩运4 ,一般“贩卖满贯船曰全苗,征二料银25两;本地装载船曰半苗、曰划苗,各止征一料银17.5两”。(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4户部课程三关税)江苏丹徒县高资孩溪江中出鱼苗,渔人结小方囊连缀数十置沿江浅水中捕捞,“取之市者,千里争集”;渔人要交纳相当重的鱼苗税,以致“所费不赀”。 渔民有时还要办纳一些并非渔产的其它物品,如崇祯年间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所缴赋税中有采办獐皮1000张、蓝靛4200斤、蒲草3070斤、药材共141斤。(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 各项课税因时因地而异,有的课税前期存在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课税所取代;有的课税则一直保留;有的课税某地区有,另一地区则无。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渔税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有的细目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加增的。一般在前期税制之初,税目少、税制简单、税额低;后期则税目多、税制复杂、税额高。前期以正课银为主,扛解、水脚、耗羡等数额较小,占鱼税总数的比重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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