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纳税人自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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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自查指南 为了创新稽查理念,克服以往就检查而检查的收入打击型的被动状况,转向寓管理与服务于稽查执法的综合型稽查理念,更好地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依法纳税氛围。我局从维护纳税人经营管理中的税收利益方面着手,在开展税务稽查前,给纳税人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要求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认真开展自查,通过自行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自查,自行纠正自身存在的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问题。纳税人自查,将成为纳税人今后的一项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纳税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

2、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纳税人如何进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况而言,可按如下五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制度、法规相对照,即企业内部应纳的地方各税财会处理规定与相关税收条例规定之间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了解企业制定的内部财会规定与地方各税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差异是否会造成地方税的违章。第二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即与地方各税计算相关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自查。自查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与地方税种计算相关的制度、流程执行得怎样?是否存在影响地方税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是否确实影响了地方税计算的准确性?第三步,纳税申报的自查。即通过账证与纳税申报表的对照

3、自查。自查目的是从中发现是否存在足额申报税款的问题。第四步,账簿对应关系的自查。自查目的是通过账簿数据的勾对关系自查是否存在地方税计算错误。第五步,数据、指标分析,即对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按地方税法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自查目的是从财务数据、指标角度看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地方税违章问题。为更具体地帮助纳税人开展纳税自查工作,我局特印制了本指南,供广大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指南采用分行业叙述的方式,针对各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介绍主要税种的自查要点;而鉴于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对于各行业均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对这两个税种,又采取单独一部分内容叙述的办法,介绍自查要点。使纳税人能迅速抓住重点,提高自查

4、工作效率。本指南未列举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第一部分 交通运输业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1、自查营业收入报表,与有关的原始单据(如发票、车票、收据等)核对。2、有否将费用或罚款等支出直接冲减运营收入。3、其他业务收入有否申报纳税。4、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5、有否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申报纳税。6、有否将应税收入冲减当期费用。7、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8、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其劳务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调整。9、应属于本期的收入有否推后或提前。10、自查有关的运输合同,特别要自查有关联运、跨境运输业务的责任条款、结算方法等

5、。11、联运业务有否以实际收到的收入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12、有否将非联运业务也扣除支付的有关费用再申报纳税。13、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作为冲减全程运费的依据。14、从境内运输货物或旅客出境有否作为在境内提供劳务进行申报纳税。15、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非货币性收入,如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有否申报纳税。16、自查税率是否正确,如搬家业务是否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17、有否将挂靠单位的营业收入并入自营收入申报纳税。18、收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有否申报纳税。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1、收入是否完整和及时入帐。2、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有否挂于往来帐中,不作其

6、他业务收入或冲减其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处理。3、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有否及时在有关的损益帐户中反映投资收回的税后利润。4、比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两者的所得税率谁高,如投资方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税率,在弥补亏损后补缴企业所得税。5、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把已在收入中扣减了支付给对方的有关费用再次计入成本费用中,虚增成本。6、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正确。7、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否超出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范围。8、计税工资有否按当年度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9、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10、有否虚列一些费用,以图增大费用。11、有否虚增本期税金。12、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合法凭证。

7、13、有否将购入固定资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14、开办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合理。15、利息支出是否正确,有否将应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利息计入本期费用;利率是否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第二部分 建筑业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l、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推迟收入实现。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帐,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3、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

8、。施工机构迂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12、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营业额有否包含设备价款在内。13、分转包工程有否由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15、有否将一般工程作为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进行处理。二、企业

9、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

10、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13、“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15、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1

1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20、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21、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三部分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1、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2、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帐单费等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3、有否将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的放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4、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含展期)

12、半年内的逾期贷款利息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6、贷款利息坏帐部分是否有直接冲减利息收入。7、按合同规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资租赁收益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租赁收益帐进行申报纳税。8、有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9、单位或个人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其利息收入应计缴的营业税是否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10、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等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11、在购建固定资产(营业用房或宿舍)的过程中有否出现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但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12、保险公司将储金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额计缴营业税

13、,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部分利息转作保费收入。13、有否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14、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15、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16、将应收保费全额记入保费收入,再用红字(或在成本)冲销(列支)无赔偿奖励方式出帐的是否按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从中扣除少收保费部分。17、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18、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

14、户手续费。19、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20、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帐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帐。21、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帐。第四部分 邮电通信业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1、有否将通信收入长期挂在“应付帐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通信业务收入。2、“集邮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否记入营业收入。3、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零售集邮商品有否混淆为批发(调拨),不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4、分支机构或下属的营业部门有否截留或

15、隐瞒收入。5、电话号码的选号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6、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单位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7、收取的通信建设基金等价外费用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8、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薄等)的收入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9、有否将业务收入直接冲减业务成本或费用。10、已完工的代办工程有否将工程决算款结转营业收入。11、有否将附营业务的高税率项目混在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12、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有否错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13、邮政部门取得手续费是否全部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中报纳税。14、出租电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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