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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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法规科制度建设法制管理制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消原行政行为或者责令下级税务机关补正、限期履行和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二、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

2、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7、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8、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9、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0、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3、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工作程序: 1、复议申请的受理。依法受理复议申请人对本局所辖税务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申请人填写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有效,复议文书填写合法有效。责任人:征管法制科复议人员职责权限:按照受理审核标准对申请人依法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或口头申请以及提交的书证资料认真审核或详细记录,填制行政复议提交资料清单一份留存归档;根据提交的复议资料填制税务行政复议收案证明一式两份或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上

4、下联,并加盖骑缝复议专用章。其中:税务行政复议收案证明一份或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查询联交申请人,其余文书归档。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的填制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补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补齐资料,在法定复议期(60日)内,申请人未提交的补证资料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2、受理立案:复议机构复议受理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复议资料,报征管法制科科长做出是否受理(或立案)复议申请的决定。工作标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可以是纳税

5、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E、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F、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责任人:征管法制科复议受理人员职责权限: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征管法制科科长批准同意,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制发受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在受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并填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提出立案受理的意见,报业务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复议案件,制发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复议管辖机关;对于属于本

6、机关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A.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B.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C.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D.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E.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F.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G.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可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复议机构制发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工作时限:按上述规定时间执行。 3、复

7、议审查:通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按照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审查。 工作标准:复议案件承办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A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B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政局是否确凿充分;C使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合法、有效;D程序是否合法;E是否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F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G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责任人: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职责权限:依照书面审查的原则,按复议审查标准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征询意见通知书,连同本案资料征求各业务科的意见,或通过集体讨论,认真研究疑难问题,制作复议案件

8、集体讨论记录。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填制行政复议中止审查审批表,经征管法制科科长审批并报局长批准后,制作中止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A.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B.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

9、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E.依照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F.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G.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H.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A.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B.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

10、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C.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一)、(二)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符合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条件的,报征管法制科科长同意后,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人符合中止条件的,报征管法制科科长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

11、第三人;申请人符合复议终止条件的,报经征管法制科科长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工作时限:即时。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在经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之后,依法拟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工作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按以下标准拟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的案件;B.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C.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D.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具

12、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人:征管法制科科长。职责权限:由征管法制科科长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局长批示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工作时限:在复议审结期满前10日内。5、复议决定执行: 工作标准:依法执行复议决定,文书制作、执行程序合法有效。责任人:征管法制科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职责权限: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各一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的,按下述规定执行。申请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复议案件承

13、办人员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经征管法制科科长审批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填制责令履行复议决定审批表,经征管法制科科长批准后,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文书送达:工作标准:送达文书齐全有效;送达文书制作和送达程序规范合法。责 任 人:征管法制科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职责权限: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送达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并由受送达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注签收。工作时限:即时。7、案卷归档:工作标准:序时分类归档,符合文书案卷归档管理办法。责 任 人: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职责权限:按照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工作时限:复议案件办结后一个月。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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