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免抵退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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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第二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规定第三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第四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附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

2、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90号)国务院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国发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3、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6日国税发1995012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5年7月12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财政

4、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8日国税发1996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9日财税字1998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

5、998年7月15日国税函19984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0日财税字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1998年9月3日国税函19985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6日国税函1998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国税明

6、电199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2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免、抵”税调库情况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财监字1998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1999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出

7、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997年1月1日,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地区仍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了“先征后退”的办法。随着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逐步到位,“金税工程”的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适应我国加入WTO和防范骗税的要求,国家针对打击骗取出

8、口退税中暴露出的问题,决定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并在认真总结过去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恢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简介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其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采取“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税收购”三种办法。(一)“先征后退”办法“先征后退”作为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计算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

9、)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狭义的“先征后退”仅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一种出口退税办法。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征税,然后,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具体地讲,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

10、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应抵扣的税额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款部分予以退税。(三)“免税采购”办法“免税采购”办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正逐步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免税采购”是指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或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含国产和进口的原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或海关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以不含税价格购进出口后,也不实行退税。上述三种出

11、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各有利弊,因此每个国家在选择其所适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时,必须实事求是,结合其基本国情,并充分考虑财税体制、出口主体结构、执法队伍状况和管理手段等因素。目前我国对不同的出口企业(或货物)实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对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实行“先征后退”(既现行的“免、退”办法)的办法;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卷烟出口试行“免税采购”的办法。二、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意义(一)“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存在缺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12、的生产企业,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先征后退”办法的实行,在税制改革初期,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保障税收和财政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先征后退”办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扩大外贸出口和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征、退税管理脱节。“先征后退”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客观上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也无法管征税的格局。在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虽然税务机关在加强征退税衔接方面制定了一些办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13、(如函调、专用税票制度,出口货物征税确认、自产货物确认制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征、退税信息交流不畅,仍然难以避免多征少退、少征多退甚至未征也退的现象。2、增加出口企业的负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扩大出口。由于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付企业,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增加了企业财务费用,影响了企业扩大出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行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但由于贷款利息的增加,也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贴息)。同时,由于内资企业需按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

14、也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3、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征税有悖税法。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为了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在间接税(价外税)的制度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本身就是不含税价,对其征税再退税(自营出口工业企业)有悖我国税法。4、退税现金流过于庞大,容易诱发出口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客观上也造成了退税规模日趋庞大。在现有财政体制下,退税占税收及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中央财政势必难以承受,同时庞大的退税现金流量在客观上也容易诱发出口骗税。(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具有科学性

15、和先进性。从“先征后退”办法过渡为“免、抵、退”税办法,不仅仅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其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当今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无疑具有其科学性和先进性。1、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大经贸、集团化、实业化。外贸经营方式要逐步实现从收购制到代理制的转变。“免、抵、退”税办法正是秉承了外贸体制改革精神,从促进生产企业和集团公司发展的角度来推行和实施的。同时,“免、抵、退”税办法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行办法,符合国际惯例,更易于被国外客商所接受,更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资金占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耗用的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直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按月到退税部门审批退税。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同时,由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免征,附加在这部分增值税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性税费可以免征,也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3、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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