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第六章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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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税务稽查执行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如图6-1所示。当事人执行及调整账户报告执行反馈解缴入库执行资料移送归档制作稽查执行报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案件执行移送执行受理落实任务自行履行未自行履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第一节 稽查执行实施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

2、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稽查执行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稽查执行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执行的部门组织实施。一、案件执行的受理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一)受理范围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审理部门

3、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二)受理审核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三)受理手续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四)确定人员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

4、时调整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稽查成果的实现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基本相同。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

5、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表6-1)手续,由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

6、、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取邮寄送达

7、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8、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时应注意:1.“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2.“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3.“送达地点”一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亲笔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直接签名押印。5.“收件日期”一栏,由受送达人

9、填写收到税务文书的具体日期。6.“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也使用此栏。7.“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一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8.“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9.“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由负责送达税务文书的税务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表6-1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 月 日 时 分见证人

10、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填发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整账务(账户和记账凭证,下同)记录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对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多申报缴

11、纳税款的,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到税收征收部门办理退库手续,或将多缴的税款抵缴应纳税款,并将税款退库凭证的复印件或抵缴税款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稽查执行部门。(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在处理决定要求的期限内,执行部门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当事人如期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强制执行的实施详见本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三)税收优先权在对被执行人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过程

12、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稽查欠税的,稽查执行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运用各项税收征收权力,完成税务处理的执行工作,挽回国家损失。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款优先权的内容详见第二章)四、执行终结(一)制作执行报告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认真整理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审核案件执行结果的正确性。对

13、执行无误的涉税案件,应及时制作执行报告(见表6-2)。表6.2 执 行 报 告税执字 号纳税人识别号: 纳 税 人名称:文书字号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方式转来部门执行内容执行情况及结果负责人: 年 月 日(二)移交归档执行报告报经批准后,执行部门应制作案件资料移交清单,将执行报告连同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档案部门,由稽查档案部门统一组卷归档。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按照规定办理执行资料的交接手续。第二节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这是国家税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

14、人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工作流程如图6-2所示。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财物抵缴税款罚款解缴入库税收强制执行送达税务处理文书逾期不执行处理决定金融机构扣缴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法院执行司法强制执行局长审批图6-2 税收强制执行实施流程图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法律依据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是有前置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采用,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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