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银行税务自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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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税务检查大纲一、 营业税(一) 普通贷款利息收入1、 查核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是否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缴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2、 查核是否按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征营业税(包括加息、罚息、罚款等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3、 查核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

2、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减除营业额。4、 查核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回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有无不冲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挂在往来款科目,不申报缴纳营业税。5、 查核已核销资产(如呆帐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回等)收回利息收入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到利息收入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6、 查核减征免征营业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营业税条件,并准确区分减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税

3、字19992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 转贷利息收入查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应收利息时间,全额确认贷款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将旧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予以删除。就表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一律将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三)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查核是否把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和征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收

4、入准确区分,是否将应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混入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国税发199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四) 票据贴现、押汇、透支利息收入1、 查核是否在贴现当日(贴现业务发生时),以合同约定利率直接确认全部票据贴现收入全额作为计征营业税收入。(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2、 查核是否有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混入贴现业务,把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按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

5、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3、 押汇利息收入的查核。在查核中,应重点对押汇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不应扣减相关费用后确认收入。具体内容详见普通贷款利息收入的查核要点。4、 透支利息收入的查核。在查核中,应重点对透支的协议或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包括罚款、罚息等)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具体内容详见普通贷款利息收入的查核要点。(五)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查核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6、重点查核是否将普通贷款、银团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分行从总行取得分成收入等,混入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误作为暂不征营业税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法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20001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六) 融资租赁收入1、 查核融资租赁业务

7、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确认融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果未经上述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项;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 查核是否全部融资租赁合同申报缴税。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全部收入减去融资租赁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融资租赁期限,准确确定营业

8、税计税依据。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三条。)3、 查核全部融资租赁货物的实际成本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价核算。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

9、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项。)(七)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和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1、 查核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二十条。)2、 查核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否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卖出价和买入价分别是指卖出原价和买入原价,买入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重点查核股票和债券买入价是否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

10、购入原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即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四条;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3、 查核金融商品买卖的负差是否跨会计年度结转。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

11、内不得变更。(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四条。)4、 查核银行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除免税规定外,是否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应付利息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财税20011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八)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或中间业务收入)1、 查核支付结算、代理、银行卡、担保、承诺、交易、其他等各类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对新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和收入比重较大中间业务应重点进行查核。(国税发20029号国

12、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银发20028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2、查核每一中间业务环节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全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收入(除受托收款业务外),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账单费、凭证费)加价、以及以某种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的管理费或赞助费等价外费用,从中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如回扣、返佣支出、银联费用、POS机租金)。(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项;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1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五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七条。)3、查核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文件的规定: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个

14、人存款利息不缴个税了,也就无所谓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了,储蓄机构也就无所谓代扣代缴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了。(九) 其他收入1、查核是否有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POS机终端出租租赁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2、查核是否有处置抵债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九条。)3、查核向储户收取的帐户年费、信用卡年费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国

15、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十) 外汇结算营业额 查核银行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是否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国税函19966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十一) 境外母公司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核查企业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是否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二、 增值税1、 银行销售金银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国税发2005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 查核是否有处置抵债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商品等动产)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三、 消费税 销售金银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财税字199495号财政部 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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