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行政复议10件典型案例和24件优秀案例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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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度行政复议10件典型案例和24件优秀案例2017年7月2016年度行政复议10件典型案例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柴某不服某市卫生计生委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甲航空技术公司不服省厅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蔡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陈某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洪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詹某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萧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严某某不服某区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

2、议案案例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尽到必要、合理的检索和查找职责,而不能课以申请人过多的释明义务。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不予处理。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申请人:任某被申请人:省厅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一书四方案”)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协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金发放情况,建设

3、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同年12月7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查询征地须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报批批次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上述信息,我厅再予以答复。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征地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批并负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你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分局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后,于同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

4、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内容为“因申请人承租房屋面临拆迁,申请人并不知道该地块是否存在征地批文以及征地批文的内容,故申请人需要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该地块土地的现状。申请人在此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中已经提供了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贵单位可以通过地理位置予以查找,并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补正说明后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补正说明后,至今未作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

5、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所作补正性告知于法有据。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搜集调查政府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告知其也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正确。申请人未在补正告知期限内予以补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第3目和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6、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书四方案”等文件材料,已经提供了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所需内容描述明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理由不当。1申请人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政府信息时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有助于行政机关迅速便捷检索相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但征地批文的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并非检索政府信息的必备要件,更非唯一要件。2申请人要求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所指向的地块位置

7、明确、具体。被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代表省政府履行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理应掌握并确认该地块是否存在相应的政府信息并决定是否应当公开。3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本身属于征地批文类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请人并不掌握所需征地批文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所申请的征地批文的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内容,既不现实,也不合理。4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情形。二、是否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

8、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情形申请人不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审批批次,仅提供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地理位置予以查找、确认并向申请人公开相应信息,这种确认申请所针对的地块是否存在相应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正常、必要的检索、核实工作,不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问题被申请人在补正告知书中同时告知,征地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批并负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也可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分局

9、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告知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而属于行政指导,告知内容本身不违法,但对申请人不具有拘束力。四、被申请人通知补正后,申请人仅就申请作出说明而未按要求补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据此是否可以不再处理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对补正告知作出说明、未按补正要求补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仍坚持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内容,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实质上已经构成对申请人所提申请的拒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10、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未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号、制作时间等信息检索要素,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补正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客观上,申请时未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制作时间、文号,给行政机关的检索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但如果不加界定和规范,极易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当理由,有违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背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初衷。本案就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或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情形,以及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未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等信

11、息要素为由要求补正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剖析说理,对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正确处理类似行政复议案件,颇具借鉴意义。(撰稿人:叶建明)案例2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区分履行法定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的边界,一方面要避免以需要专业技术鉴定为由,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专业技术鉴定与履行法定职责混为一谈,扩大法定职责的范围。柴某不服某市卫生计生委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申请人:柴某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柴某以某医院篡改、隐匿其母(已故)诊疗病历内容为由,向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投诉。其后,柴某以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不当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

12、为,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不当,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对某医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医院存在篡改病历行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实理由,涉及病历记录是否确切、治疗方案是否正确规范、医疗措施是否及时合理等临床诊疗专业技术,不能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是否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认为已经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之母周某因“子宫癌肉瘤”进入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7月22日出院,同日死亡。申请人认为该医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存在篡改、隐匿病历内容,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抢救不力

13、,造成其母死亡,并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在投诉时一并列举怀疑医院篡改病历的理由,但并未明确怀疑篡改或隐匿病历的具体内容。2016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检查未发现医方存在篡改病历情况,因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不能判定,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需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询问核对,申请人对首次病程记录中诊疗计划第3点关于“腹腔穿刺引流”表述、盆腹腔穿刺知情同意书医疗替代方案中人工书写内容、临时医嘱单有关“腹腔穿刺引流”内容及出院记录的诊疗经过中“患者腹胀难忍,行腹水引流,减轻腹胀治疗”等

14、部分的病历内容真实性存在异议。复议机关同时发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并未及时组织申请人核对相关病例,明确申请人所指认病历中可能存在的篡改、隐匿内容,调查取证内容仅为两名涉事医护人员的陈述,而两名涉事医护人员所作陈述内容又分别指向申请人投诉的两个不同内容,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被申请人的调查内容既不能涵盖申请人投诉的所有事项,又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其所作的答复。故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卫生计生委是否履职到位以及如何正确划分行政管理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的边界,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本案

15、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不能判定,需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认为诊疗病历真实性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进行判明;而另一方面,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当事人双方对诊疗病历真实性进行认可。在申请人否认诊疗病历真实性的情况下,本案在行政调查程序中陷入死循环。可见本案涉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与专业技术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两个领域,且该两个领域在表象上存在互相交织,甚至有互为因果的逻辑问题。从现行立法情况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有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的法定职责,同时有依当事人投诉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对医疗机构执业合规性问题的审查,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等专业技术鉴定为前提。无论从立法规定上看,还是从调查程序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都不存在边界不清或谁为前提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而专业技术鉴定只负责对专业问题作出学术或者技术上的判定,两者并不在一个层面上,也不存在互相交织或者替代,甚至互为因果的问题。而从调查程序上看,专业技术鉴定只作为支撑调查结论的证据,而非调查结论本身。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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