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矿产品技术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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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矿产品技术性贸易根据部分国家和地区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化矿产品技术性贸易经济措施,本文分析了化矿产品标准中部分有毒物质的法律管控与标准规制。例如:化学物质综合管控,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生物杀灭剂、高度关注物质的含量限制,矿产品的进口植物检疫要求与出口禁令,以及认证与标签要求,等等。研究了化矿产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状况,探讨了我国化矿产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策略。 1 引言 化矿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015年,我国出口总值22749.5亿美元;其中,出口工业制品值21709.7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95.43%。工业制品中,出口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值279

2、.41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23%;出口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值1295.96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0%。在化矿产业中,我国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出口值从2005年的176.22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344.46亿美元,增长95.47%;而我国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值从2005年的357.72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1345.43亿美元,增长276.11%。但是,调查显示,近10年以来,化矿产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直接损失额呈加重态势;特别是,化矿产业受到的最主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是“技术标准要求和认证要求”。因此,研究国外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化矿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应对意义重大

3、。 2 化学物质的综合管控 分析欧盟、美国、日本及土耳其对化学物质的综合管控案例。 2015年3月14日,欧盟发布委员会法规(EU)No 2015/399401,拟修订1,4-二甲基萘(1, 4-dimethylnaphthalene)、丙硫克百威(Benfuracarb)、卡巴呋喃(Carbofuran)、丁硫克百威(Carbosulfan)、乙烯利(Ethephon)等39种物质在多种产品中最大残留限量。 美国环保局则刊登了一项对22种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的最终规则,规定:任何人士有意生产(包括进口)或处理这22种化学物质的其中一种以进行被列为重要新用途的活动时,必须在展开该活动最少90日

4、前通报美国环保局,让官方有机会评估相关的新用途,如有需要可以禁止或限制活动展开。受规则监管的化学物质是用作传热流体、工业塑料阻燃剂、聚合反应物、树脂涂料、净水器中间物、杀虫药和肥料制剂添加剂、电子物料的黏合树脂、工业用皮革软化剂、发光二极体晶片部件、塑料形态调节剂、工业油墨和染料成分、润滑油添加剂、用于聚合物生产的中间物以及其他用途。进口商必须证明这些进口化学物符合有毒物质管制法所有适用的规则及命令,包括重要新用途规定。此外,任何人士若出口或有意出口这些物质,均须遵守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5卷第2611(b)条的出口通知规定,以及依循美国联邦法典第40卷第707部

5、分D段的出口通知规定。意见截止于2015年7月6日;规则生效于2015年8月4日。 日本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是世界最先进的有关化学品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之一。2010版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于2010年下半年全面实施,日本政府自2010年开始以法律形式要求从事化学品业务的相关企业就化学品产量、进口量以及用途等信息每年向政府报告一次。目的是对可能造成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因而也被称为“日本版REACH1)”。该制度是顺应国际上对化学品管理的潮流而实施的。 2015年1月14日,土耳其消费品和贸易部门也发布公告No.29236,对某些消费品含有的有害化学物质进行市场监督和控制。受限材料及混合物

6、主要涉及: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阻燃剂、镉、镍、有机锡化合物、全氟辛磺酸、壬基酚和乙氧基壬基酚/壬基苯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汞化合物、砷化合物,并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及适用范围。此公告旨在对市场上某些消费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的限制使用进行管控。 众所周知,欧盟、美国和日本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进行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体系。而国际社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订立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一系列协议和公约,旨在加强世界各国对化学品的环境管理。我国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2002年制定

7、、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保部2003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仍然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借鉴国际化学品管理经验,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3 无机化学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日本、加拿大及瑞典对无机化学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5年7月1日,日本向WTO秘书处发出通报(G/TBT/N/JPN/491),拟实施防止汞污染环境法(法案No.42/2015)。为确保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进一步防止汞污染环境及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日本拟实施防止汞污染环境法实施令。该法令要求政府采

8、取措施禁止生产 水俣公约 附录A中列出的“规定的添加汞产品”,如按照公约允许的用途批准生产添加汞产品,及限制“规定的添加汞产品”作为其他产品成分使用。该实施令还宣布了低于公约的汞含量限制,及早于公约的淘汰日期。 加拿大则发布了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之下的有关汞的法规SOR/2014-254,该法规已获得通过,并于2015年11月7日生效。主要内容:禁止。任何人不得生产或进口任何含汞的产品,除非该产品属于附录第一栏中的产品,产品中所含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附录第二栏中的限值,且产品是在附录第三栏中的截止日期之前制造或进口的(如:纽扣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汞含量限值25毫克/电池);或拥有符合该法

9、规要求的许可证。豁免。部分豁免于此法规的产品是:表面涂层材料法规定义的表面涂层材料或玩具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非电池产品,且产品的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1%;非纽扣电池的电池,且产品的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自2016年1月1日起,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的纽扣电池;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安装在医疗器械中的纽扣电池,而且这些医疗器械是意图至少会留在人体内30天的。标签。除某些特定产品之外,所有在加拿大生产或进口的含汞的产品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用英语和法语,标示含汞申明、安全使用方法和应对意外泄漏的处理方法、产

10、品处理和回收的方法、部分产品需按法规要求添加Hg的图标。 2015年7月,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发起了行动计划,对全氟化学品采取限制性措施,该计划将作为瑞典化学品管理局的无毒化运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全氟化学品的认识,并减少消防泡沫和防水纺织品中难以降解的氟类化学品的使用。另外,瑞典化学品管理局还计划与公司合作,逐渐用危险性较低的替代物取代全氟化学品,并对替代物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上述国家政府为了控制与治理无机化学品污染物,发布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国际上各个国家及地区均加强对锌、锰、镍、钼、铜、铅、镉、锡、汞、钴、锆、银、铬、砷、钡、锶、锑、氟化物、氰化物、含氯化废水、含硫化废水

11、等无机物质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也发布了GB 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我国无机化学工业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从此无机化学工业有了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有机化学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及印度等对有机化学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4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指令修订案(EU)No 1342/2014,主要内容:设定了溴二苯醚和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的限值标准;并在条例的控制物质清单中加入了六氯丁二烯、氯萘、短链氯化石蜡和硫丹。 2015年11月,欧盟发布EU 2015/2030号法规,对欧盟持久

12、性有机污染物指令(EC) No.850/2004的附件1中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订,针对短链氯化石蜡(SCCP C10-C13 chloroalkanes)的限制性措施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如下:允许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质量分数低于1%的物质或制剂;禁止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质量分数等于或者大于0.15 %的物品;豁免:2015年12月4日前投入使用的矿业用传输带和大坝密封剂。 2015年11月20日,印度食品安全与标准管理局(fssai)发布2015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污染物、毒素和残留物)修正案条例,修订2.2条有关作物污染物和自然产生的有毒物质的相关

13、内容,污染物主要涉及:黄曲霉毒素(Aflatoxin)、黄曲霉毒素M1(Aflatoxin M1)、赭曲霉毒素(Ochratoxin A)、棒曲霉毒素(Patulin)、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并规定了其在不同种类产品上的限量要求。 合成有机化学工业在原料供应、制造过程和产品运销等作业中,都可能排放出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有机污染物,因此,近年来备受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除了上述案例外,美国早在199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中已提出对大气中有机化学品排放量进行控制的要求。美国环境保护局还依此组织研制对合成有机化学品排放的控制条例。此外,还有美国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日本的化学物质审

14、查与生产控制法和韩国的有毒化学品控制法等国外化学品管理法规;以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等国际公约;特别是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等国内重要化学品管理法规及政策文件。 5 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规范 分析欧盟及南非对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规范案例。 2015年9月15日,欧委会分别发布G/TBT/EU/311、312、313、314、315号通报,颁布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拟批

15、准联苯-2-醇、C(M)IT/MIT和拟否决三氯生、2-丁酮氧化物、2-叔丁氨基-4-环丙氨基-6-甲硫基-s-三嗪作为目前存在的一种活性物质用于生物杀灭剂产品中。 201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5/232,修订及校正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中关于铜化合物的批准条件。所有成员国应根据法规(EC)No 1107/2009,在2015年9月6日前修订或撤销现有的关于含铜化合物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根据法规(EC)No 1107/2009第46章批准的宽限期应尽可能短并且最迟不超过2016年9月6日。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第277行活性物质铜化合物修订主要涉及“氢氧化铜、氧氯化铜、氧化铜、波尔多混合剂、三盐硫酸铜;纯度;批准日期;及其分则”。 2015年7月30日,南非贸工部则发布G/TBT/N/ZAF/191号通报,提议对化学消毒剂强制性规范(VC8054)进行修订,其内容包含了用于无生命表面消毒的化学消毒剂相关要求,还包含了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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