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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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来源: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 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参与仓

2、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

3、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 第六条 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 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 第七条 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二)出借人将交易商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审核后给交易所,申请冻结该注册仓单。 (三)交易所冻

4、结该注册仓单,签发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给出借人。 (四)出借人放款给交易商。 第八条 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以其在交易所的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向出借人提出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申请; (二)出借人与交易所、交易商签署注册仓单封闭监管协议,申请冻结拟交收仓单; (三)交易所向出借人签发交易商订货明细,交易商向交易所出具出金凭证; (四)交易所凭出金凭证关闭该交易商除出借人以外的所有出金渠道; (五)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六)出借人向交易商发放贷款用于实物交收,交易所冻结该批交收货物提货单并回复出借人。 第九条 交易商可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归还借款或在仓单质押贷款到期

5、前,通过交易所销售质押仓单所载商品,以交收货款归还质押贷款,释放质押仓单。 第十条 质押仓单释放程序 (一)交易商将需解押仓单相对应资金汇划到还款账户,向出借人提交解押申请书。 (二)出借人审核并收回贷款本息后,向交易所出具解押通知书。 (三)交易所审核并收取相关费用后,解除对该注册仓单冻结。第三章仓单质押期限、价值、质押率与费用 第十一条 仓单质押贷款期限根据动产流转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质押仓单基准价参照贷款支用前交易所相应交易品种结算价,由出借人和交易商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质押品种设定最高质押率,原则上,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第十四条 质押仓单价值=

6、基准价数量质押率 第十五条 交易商申请仓单质押融资,交易所依据借款合同和质押协议等约定的融资额度按次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率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 交易商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时,应付清质押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第四章风险控制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仓单质押有效期内,当质押仓单价值下降至警戒线参考值时,交易所应告知出借人。出借人有权要求交易商提前归还借款及相关费用,或补足保证金。 警戒线参考值=借款金额质押率0.85。 第十八条 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交易商出现信誉不良、债务纠纷等情况,出借人有权要求交易商提前归还借款及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

7、交易商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当质押仓单价值低于警戒线参考值时,出借人要求交易商提前归还借款及相关费用或补足保证金,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三)因交易商信誉、债务等原因,出借人要求交易商提前归还借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四)因质押仓单所载商品质量不符合质押要求,出借人要求交易商提前归还借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五)严重影响交易所或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如发生本办法上述交易商违约情形,出借人有权对该批质物以任何方式进行销售。所得款项扣除贷款本息及交易所相关费用,余款退还。如所得款项不足抵扣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出借人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人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所合作的相关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流程可能因出借人的要求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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