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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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摘要: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系统深化儒家思想的杰出思想家,概括其思想主要有: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主张德主刑辅,任?圆蝗涡蹋惶岢鲆?经决狱;发展秋冬行刑思想。随着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以新儒学为特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成,并对汉朝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毕业论文网 /2/view-11984826.htm关键词:董仲舒;法律;思想;现实意义 1 董仲舒法律思想综述 1.1 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 为维护封建制度,董仲舒继承和发挥了先秦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和仁义道德的说教,提出了“三纲五常”说

2、。为了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董仲舒用他的“天人感应”论给“三纲五常”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在人伦关系中,也应该是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处于从属地位。在“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是第一纲。董仲舒说君主是“承天意以从事”,是人间的主宰者。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典章制度全是君主按照天的意志制定的。既然封建伦理道德,庆、赏、罚、刑和典章制度都是君主按照天意制定,那么,谁要违反它,谁就是上违天意,下抗君命,国法难容。 “三纲五常”思想,不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不过,经过董仲舒的加工,这种伦理纲常思想,便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了。董仲舒所说的“三纲”,也就是封建政权、族权和夫权。“三纲”又是

3、出自天意,三权之上,又加上神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道枷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三纲”不仅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1.2 主张?灾餍谈?任?圆蝗涡?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并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其影响甚为深远。董仲舒法律思想吸收了春秋时期孔子“以刑去刑”、“德主刑辅”、战国时期孟子“德治”、“省刑罚”、战国后期荀子“隆礼”、“重法”、汉初贾谊的“德礼为本”、“礼法结合”、“慎刑慎杀”等思想

4、,并最早完备而又系统地深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董仲舒所创造的新儒学已经不同于先秦的儒学,它是儒法合流且以儒为主的产物,并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就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来说,可以将其概括为:发展了自孔子“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并用阴阳学说来加以阐述,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法律思想理论。 董仲舒对秦朝统治者用“独任执法”的酷吏来治理人民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他主张以道德为主,所以他反对统治者任意伤民、杀民,滥杀无辜。同时,他还警告,如果继续沿袭秦法,循而不改,那么势必还会出现“法

5、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扬汤止沸,抱薪救火”的局面,弄得不可收拾。因此,他主张变更秦朝的统治方法,改弦易辙,即用儒家的道德教化完全替代法家的严刑峻法。 1.3 提出引经决狱 1春秋决狱介绍 西汉王朝自实行“独尊儒术”,尤其是董仲舒提出“据义行礼”的主张以后,儒家学说便开始对封建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影响。“春秋决狱”就是由董仲舒首开先河,用儒家伦理思想指导封建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其目的是为了协调指导思想与现行法制之间的矛盾。春秋之所以被封建统治者选中,不是偶然的。从内容上说,春秋强调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制度。从文字来说,春秋的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引申附会。因此,用春秋的经义解释

6、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春秋决狱” 最根本也是著名的原则是“原心论罪”,或曰“论新定罪”。这就是根据犯人的动机、心理的善恶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结果放在次要地位。追究犯罪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的动机、目的及犯罪时的心理态度,其次看犯罪事实。“志邪”、“志恶”都是指犯罪动机不符合儒家经典的“大义”。这种以儒家所主张的伦理道德和宗法等级原则判断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做法,从董仲舒所判案例看,多属从轻判决,但同时也为汉统治者任意出入人罪开了方便之门。“春秋决狱”,发端于汉武帝时期,后又历经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时,随着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法典

7、化趋于完成,“春秋决狱”才完成其使命退出司法实践。 2春秋决狱案例 春秋决狱,显然是提倡在司法领域实行主观归罪原则,鼓励司法者抛开法律的条文,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来衡量人的主观心态的善恶。儒家经典不是法律条文,只是撷其片言只语作为依据,这就导致了“片言折狱”现象的产生。所以,春秋决狱与按当时法律条文决狱必然存在极大距离,甚至形成完全相反的结果。背道而驰的结果不仅不奇怪,而且是董仲舒等人刻意策划的,他们就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率先在司法审判领域确立儒家的主导地位,并以此作为实现法律儒家化这一最终目标的第一步。春秋决狱显然会给司法审判造成一定的混乱,但由于得到了越来越倒向儒家的汉之诸帝的支

8、持,因而很快得以推广。 1.4 发展秋冬行刑的思想 刑罚的执行应当适应天象,合于季节的变化,这种司法时令说在先秦时代已经产生。董仲舒利用天道的四时与王道的四政相配,进一步发挥了秋冬行刑的思想,董仲舒的论述使刑罚的执行这一世俗化的政治法律问题,上升成为了一个神圣的哲学问题,既发展了先秦的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也改造了先秦儒家所倡导的德治思想。在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中,王者要做到“成德”,应当重视民众,重视教化,少用刑罚,慎用死刑。在董仲舒的思想中,“王者之所以成德”,是要顺应天意,做到庆赏罚刑都不违反天道的四时变化。 2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正统法律思想,之所以能

9、将在汉初统治半个世纪之久的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取而代之,除了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适应巩固和发展大一统的需要外,就其内容而言,还因为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家的法律思想中,如“君权神授”理论,“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等内容,更能适应汉代巩固中央集权的需要,更符合汉代这一封建社会阶段的发展态势。虽然,这一正统法律思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非正统法律思想的挑战、冲击,如在昭帝时“盐铁会议”反映的正统与非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西汉末年及东汉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如恒谭、王充等对正统法律思想中神学内容的批判等,但总的来说,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取得的正统地位起,其“正统

10、”的地位,历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以至宋、元、明、清一千余年而不变,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大特异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其诞生之初,对中央集权的巩固,对社会发展的推动,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在中国传统社会鼎盛时期的隋唐以后,其积极作用逐渐被消极作用取代,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这一点,也是我们研究正统法律思想时所不应忽视的。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对现今中国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与完善奠定了一定的思想理论基础,我国领导人批判的继承了其法学思想的优秀部分,并不断的结合党情、世情做到与时俱进,从而指导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 作者简介 李成涛(1991-),男,河南商城人,成都理工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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