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某服务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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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服务公司偷税案2004-11-29 17:41:36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是国有企业,隶属于该市工商局,主营市场开发设施租赁服务。 (二)主要违法事实 税务人员于2001年5月对该企业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已按账面记载的收入全额缴纳了各种税费,但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其他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通过查阅该企业“往来账”,发现“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有代收租赁费手续费1176285元未记收入,也未缴纳各种税费。检查组人员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终于查清代收的手续费是该企业为市局服务中心代收租赁费,市局服务中心按5返给该

2、企业的手续费,检查组人员又到市局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明该情况属实。该企业收到款项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628.5 贷:其他应付款 117628.5 少纳税金情况如下(企业所得税略): (1)营业税:117628.50X 5=5881.43元 (2)城建税:5881.43X7=411.70元 (3)教育费附加:5881.43X3.5=205.85元 第二,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票发现该企业有售房收入、房屋租赁收入,但是在收入账、往来账上都没有这两项收入。经过检查人员的详细询问和耐心开导,该企业财务人员终于说出这笔收入是1998年经政府批准,集资建房然后售出,收入记在“在建工程

3、账”上,一直未纳税。检查人员又仔细查阅了该企业的“基建账簿”,发现该企业自房屋建成后部分售出,共取得销售收入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收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剩余房屋全部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0万元,该项收入应按“服务业一租赁”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此项收入还应缴纳12的房产税。该企业收到款项之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50000 贷:在建工程 950000 少纳税金情况如下(企业所得税略): (1)营业税:950000X5=47500元 (2)城建税:47500X7=3325元

4、(3)教育费附加:47500X3.5=1662.5元 (4)房产税:100000X12=12000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该企业将手续费收入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将售房收入、房屋租赁收入记人“在建工程账”逃避纳税,已构成偷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53381.43元,并从2001年1月11日至2001年4月30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

5、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城建税3 7367元,并从2001年1月11日至2001年4月30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地税函19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68.3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房产税12000元,并从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6、,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略)。 (6)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额2倍的罚款。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补提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986.48 贷:应缴税金营业税 53381.43 城建税 3736.70 房产税 12000 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 1868.35 (2)缴纳税金及罚款 借:应缴税金营业税 53381.43 城建税 3736.70 房产税 12000 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 1868.35 以前年度损

7、益调整税收罚款 138236.26(滞纳金略计) 贷:银行存款 209222.74 二、案例分析 (1)各地市工商管理部门均设有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这些单位主动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该分开,也就是“管办分离”,但目前多数市场服务中心都是管办合一,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上账目管理混乱。他们开发建设市场,出售、出租门店或摊位,所得收入大都不计或少计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 (2)这个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造成的偷税行为主要涉及两方面原因。一是代收摊位租赁费的手续费,直接坐支,并挂在往来账上,不记收人,他们主观上认为这部分收入不该缴税;二是开发建设的门店虽跨三个年度,但早就有部分售出或租出,也就是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但一直不记收入,而是将售出或出租的房款直接冲减“在建工程”,达到不缴税的目的。 三、案例点评 这个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税法观念淡薄,是造成偷税的主要原因。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税收宣传辅导,使这些单位的领导转变观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强管理,提前介入这些单位的市场开发和建设,并严格区分取得的收人性质,特别要划分摊位租金和房屋租金,防止他们混淆收入,少缴房产税。对这些单位的纳税检查要结合发票,侧重对往来账、基建账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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