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丘市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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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安丘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安丘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安丘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9安丘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安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12安丘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17安丘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19安丘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安丘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3安丘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安丘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27安丘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

2、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

3、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

4、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市和市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

6、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

7、形式提供。 第六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委、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8、,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安丘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第三条 评议内容(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四)公开效

9、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评议方式(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

10、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安丘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丘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丘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1、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底由市考核办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2、制定考核方案。市公开办根据市考核办总体考核要求,进行分解到位,编制考核细则。 3、下发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市年终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4、明查暗访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公开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明查

11、暗访,明查暗访的分数占年终考核分数的一定比例。 5、实行实地考核。年终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 6、考核汇总。市公开办根据考核组打出分数,再与平时明查暗访的分数相结合,汇总各部门、各乡镇的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7、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公开办每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安丘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12、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 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

13、“暗箱操作”的; 4.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 不履行服务承诺; 4.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 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 违反收费规定; 7.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14、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 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 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丘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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