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佳大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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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文件佳大发201040号关于印发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为深入贯彻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黑组通字200837号)和省高校工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等八个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通知(黑高工委20084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现将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附: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组织发展 细则 通知 抄 送:校领导、党办、团委 。 校

2、对:么会平 打 字:马明玉 共 印:20份附件: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四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由学校党委组织员办负责协审,学校党委授权直属党委(总支)负责审批(总支审批需注明是授权的)。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

3、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申报、考核和审批手续,禁止突击发展。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要研究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第八条 对入党申请人至少经过三个月的考核,对于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入党申请人,经团支部及入党培养联系人推荐,由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建立入

4、党积极分子档案,并报直属党委(总支)备案。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入党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写实,一般每半年写实一次。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员办与党校共同

5、研究制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计划,由党校组织实施。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入党教材等。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对至少经过半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团组织推荐、在听取入党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委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可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并报直属党委(总支)备案,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确定重点积极分子后,每季度写实一次。入党培养联系人指导其撰写自传。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重点积极分子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

6、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中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直属党委(总支)要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达到党章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教职工和学生特点,具体做到:1、政治立场坚定。入党目的明确,

7、动机端正,树立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 2、工作成绩显著。教职工要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后勤等项工作中做出贡献,做到“三育人”,为人师表,治学、治教严谨。学生要在校风学风建设、创先争优、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项活动中,表现出色。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有明显业绩。 3、模范作用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4、思想品德优秀。为人正派,维护团结,助人为乐,有奉献精神,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

8、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5、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入党前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1/2以上,一年级学生入党应在1/3以上。第十六条 至少经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重点积极分子,经支委会研究并报直属党委(总支)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由专兼职组织员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民意测评。教职工在其所在单位或党支部测评,学生在其所在班级测评,原则上被测评人所在的集体要全员参加。民意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民意测评通过率必须达到80%以上。第十七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负责整理发展对象的主要材料,由支部书记、专兼职组织员初审,报校党委组织员办预审,经预审合格后,由

9、直属党委(总支)将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校培训材料、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评议记录、学生成绩单、发展对象预审表等。 第十八条 支委会研究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

10、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党员人数至少应超过有表决权党员总数的2/3。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的全部内容;由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向大会报告发展对象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并将票决汇总票装入党员档案。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

11、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及票决汇总表,报直属党委(总支)审批。第二十二条 直属党委(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专兼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直属党委(总支)汇报。第二十三条 直属党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12、审批后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并报校党委组织员办备案。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四条 直属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第二十五条 应及时将新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直属党委(总支)组织进行。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

13、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每季度至少写实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预备期满要递交转正申请书,综合介绍一年来履行党员义务和改正不足情况。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直属党委(总支)批准。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

14、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并票决,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直属党委(总支)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备案。第三十条 直属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第三十一条 直属党委(总支)负责预备党员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档案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档案仍由所在直属党委(总支)保存。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要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直属党委(总支)应将党员档案密封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二条 学

15、校党委成立发展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委组织员办负责制定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调控、检查指导。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员办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养和发展计划,按照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加大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每年12月30日前,各直属党委(总支)要把下年度发展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员办。第三十五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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