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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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

2、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 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

3、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 设计 指标 执行 通知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

4、划设计工作。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规划 工作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 办、局等。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 则1.1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5、本指标。1.2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1.5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本指标是

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

7、.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

8、规定。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2.1 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2.4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2.5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2.7 妥善安排存

9、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3 附表3、4指标设置要求3.1 附表3、4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边地区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2 附表3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2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4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

10、需的11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条文说明1 总 则1.1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文)(以下简称“02指标”)中的指标进行了修订。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11、。本着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精神,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为35万人、0.72万人、0.30.5万人和居住建设项目四级(附表1、2、3、4)。居住人口与人口结构以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为基本依据,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仍按2.8人作为计算标准。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1.5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设置项目与指标应当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居住地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自

12、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本指标仅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1.6.1 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有所调整,人口出生率按6计,并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学生数量基本持平。但考虑到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按教委新的办学标准进行核算,中、小学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比“02指标”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9m2提高到12.5 m2,小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6.8m2提高到10.5

13、m2。为节约用地,每个学生的用地面积维持“02指标”,中、小学的容积率有所提高,从“02指标”的0.5提高到0.66-0.78不等。1.6.2 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综合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附表1医疗卫生设施由“02指标”的三级设置修订为二级设置。综合医院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1.6.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体育需求迅猛增加。在附表1、2中,适当提高文化体育设施千人指标。由于“02指标”中文化和体育设施在内容上重复设置、相互渗透,本指标将其合并,分为室内文体

14、活动中心和室外文体活动场两项指标。体育场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体育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1.6.4 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重在总量控制,具体项目和指标不是硬性规定,只具参考作用。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基本上作为商品房出售,且受市场因素调节,不列入住宅成本。为节约用地,商业服务设施不单独占地。1.6.5 社区管理服务类包括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的内容。鉴于房屋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对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管和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等。此外,在附表1增设了社区卫生监督所,保持现行指标中行政管理指标不变,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可集约使用,不单独占地。1.6.6 增设社会福利类,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由于北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0岁以上老人已占全市人口的12.5%,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以上,2020年将达到20%以上,因此,增加并提高养老设施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养老院从“02指标”的5万人/处调整为3-5万人/处,并提高了千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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