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

上传人:yh****1 文档编号:127187848 上传时间:2020-03-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自查报告(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银行关于2018年度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评估自查报告XX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国银监会XX监管分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XX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有关工作的通知(XX银监办发201868号)的要求,我行依照通知内容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相关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 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根据通知要求,我行在2018年11月9日成立了XX银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领导小组,详情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XXX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通过建立工作小组,我行明确了具体责任

2、部门和人员。 二、开展排查,有序推进我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以XX银行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有关工作的组织情况汇报中设置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开展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工作过程情况汇报如下:1、2019年1月30日,我行各部门、各支行完成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排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我行通过多部门协调配合,各支行深入排查,形成全方位、全角度的立体性排查,有效保障了本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的排查工作的有效开展。2、2019年2月10日,我行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各支行的排查情况报告进行汇总,通过汇总分析发现如下问题:一是存

3、在部分支行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存在部分支行对于防范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的工作方法掌握不够。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识别及防范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工作不足的风险隐患。3、2019年2月3日,我行风险管理部作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行开展了防范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的集中学习。促进我行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工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三、排查情况汇报通过严格执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我行在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2月30日全面

4、有效的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排查工作。总行及X家分支机构通过对各自业务和管理领域的风险隐患开展排查,重点排查账户管理、储蓄业务、自主支付类贷款、资金营运等业务是否遵守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是否存在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情况;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1)非法集资排查我行对于反洗钱系统、银行账户开立、对账、大额存取款等操作环节的合规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进行了全面对账,经检查,反洗钱系统中出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均已核实上报及排查。对于单位、个人账户均未发现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发生的大额存取款业务,每一笔都进行了登记,并对大额存取款人身份证件进行有

5、效识别,均未发现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对我行企业及个人客户进行排查:1、未发现有非持牌机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发售理财产品筹集资金的客户。2.未发现有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的客户。3.未有打着“银行”“保险”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不法活动的客户。4、未发现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情况。5、未发现以“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为幌子,无商品、无实体依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情况。6、不存在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

6、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情况。7、未发现以私募基金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情况。8、未发现以“金融互助”“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9、未发现其他非法集资行为。(2)金融诈骗排查我行各支行公章由总行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支行用印填写申请,由行长签字同意后,印章管理员予以盖章。总行印章需要逐级签批。柜员固定使用一枚核算业务印章,各自保管,其余印章由主管柜员保管,日终同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一起随款车押运,印章交接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视同现金、证印分管、双人管库,定期盘点,领、用、销有登记”的原则。重要空白凭证分类登记,专人负责,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双人保管,凭证的使用和

7、出售按规定执行,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登记簿。通过各支行自查及风险管理部排查,我行不存在使用虚假抵质押物或超出抵质押物价值骗取贷款;使用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书、权属证明、债权凭证等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假借他人或单位名义骗取贷款的情况;未发现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况。我行不存在违规授权分支机构开展票据同业业务;不存在违规对外签署合同;不存在离行离柜办理业务;严格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存在资金空转现象;采取票据查询查复和真伪鉴别措施;严格落实承兑保证金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票据背书;不存在违规进行资金划付;不存在违规保管实物票据;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

8、库制度及定期查账、查库制度;不存在“清单交易”、一票多卖、违规贴现、抽屉协议甚至账外经营等违规经营问题。排查中未发现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情况;未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存在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虚构贸易背景、伪造材料开票的情况。(3)非法放贷排查我行在信贷业务排查中,重点对贷款金额、授信额度、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内容进行审查,通过严格核查,未发现我行信贷从业人员存在内外勾结、骗取信贷资金等现象。通过排查我行员工及客户

9、:1.未发现参与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的情况。2.未有参与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3.未有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4.未有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5.未有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6.未有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情况。7.未有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8.未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

10、利转贷的。9.未有其他非法放贷行为。(4)员工行为排查通过员工自查和查阅员工卡折交易明细集中排查。未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账户,未发现员工系统内卡折存在异常资金收付情况。我行员工在工作中不存在有章不循、违法违规操作,授意指示或胁迫员工违规操作等行为,不存在参与民间借贷,参与各类融资中介、票据中介等非法牟利活动的行为以及在社交和商业活动中不存在涉及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的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行为。我行未发现从业人员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向客户宣传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未有从业人员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产品伪造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未有从业人员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集

11、资等活动。未有从业人员自办、入股投资咨询类公司、网络借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活动。未有从业人员单独或内外勾结,从事金融诈骗活动。未发现其他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5)组织学习,防微杜渐在此次专项排查中,未发现我行员工或相关业务部门有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行为。但是为了防范潜在的非法集资风险,根据通知精神,我行利用周四晚上例行学习时间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员工进行了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相关知识的教育学习。我行员工通过学习,提高了对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6)开展宣传活动持续开展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宣传活动,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度警惕,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重点监控、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营业场所管理和宣传教育,严禁外部人员在我行营业场所进行正常交易外的商品营销和资金交易活动,加强对客户宣传教育,提醒客户保护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现象的发生,为全行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XX银行2019年2月16日 专业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