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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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

2、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

3、,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第八条 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4、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严明纪律。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各项实物验收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业务学

5、习和培训,原则上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0天。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保障会计人员不被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二节 会计核算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

6、计信息。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权益的变动。(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确认、计量和记录,保证各期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二)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应采用复式记账,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时

7、央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对采用复式记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如当地币或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四)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财务部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财务信息化,有关软件由中交股份财务部统一指定。(五)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编码,不得自行修改或增加。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有特殊需求的,需事先征得中交股份财务部同意。(六)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

8、准确、信息反馈及时。(七)各单位应定期盘存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要每日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对于现金使用量较少的单位填制频率可适度减少);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产、物资清查应按审计要求进行,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到账账相等,账物相符。第三节 会计凭证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十九条 外来原始凭证,指在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单位

9、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出入库单、收/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财务转账计算说明以及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单位公章,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加盖公章。对于发票,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

10、,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四)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领用人注明用途和签名。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

11、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六)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时,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款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八)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九)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

12、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共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外来原始凭证,据以结算;内部转账单位还应同时附内部转账通知书。“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十)已支付完毕的原始凭证,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需要注销或作废的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十一)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毁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

13、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十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十三)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

14、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二十二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出纳、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及领/缴款人签名。(三)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

15、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或参见*年*月*号凭证)。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找。(四)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金额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账。使用内部转账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五)记账凭证应当逐月连续编号。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

16、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证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财务软件系统自动转账等特殊业务除外),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与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一借一贷、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多个科目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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