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成绩考核及作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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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成绩考核及作弊处理规定 1、学生成绩以学年度总成绩为准,成绩计算办法为:学期总评:平时成绩30%,期中考核占30%,期末考试占40%。学年总评: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2、学生不及格科目由年级组每学年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档案。3、每学年进行升留级,留级率不超过3%,按学年总评成绩、补考成绩及操行评分由年级组决定升留级学生。4、考试考查规则:(1)学生不得缺考,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应由学生申请,经教导处批准给予补考资格,凡未履行此手续的缺考者,原则上不得补考。(2)考试预备钟声响后,须迅速在指定的座位上就座,坐势保持前后一直线。(3)课桌上只准放必需的

2、文具用品(不得使用计算器,数学用表)。如在试卷上下垫放簿本或垫板,须经监考老师检查后方可使用。(4)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不准将试卷竖起,不准传递纸条或有其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试卷作零分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5)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迟到30分钟不得参加考试,离开教室后不得在走廊内大声喧哗或逗留。5、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1)凡在测试中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的学生,考试成绩为零分,该学期学科平时成绩降低10分,并通知家长,共同加强教育,督促改正,如认识态度极差或影响极坏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凡在考试中作弊或帮助别人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a、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该学科考试成绩为零分,如是团员,团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团内处分。b、思想品德测评作降级处理,取消优秀干部,优秀团员资格。c、不接受教育仍多次作弊者,从严处理,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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