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的合同范本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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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的合同范本实用版 民间借贷虽然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但是在民间借贷中还是会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借款合同,来收藏哦 表达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 贷款人(全称):_ 担保人(全称):_ 担保人(全称):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所有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 2、借款用途:_ 3、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 4、借款月利率:_,利息按半年结算。 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条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条记载为准,借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贷款人认为债权有风险时,可提前收回。 7、复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按年结算。 二、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_行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 三、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半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分别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日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四、借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2、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担

3、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5、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7、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任何账户中划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

4、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执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执行。 五、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份,其中借款人_份,贷款人_份,担保人_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出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

5、款人): (身份证号码: )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伍万元整(¥: 50000.00 元 ),借款期12个月,自20xx 年 5月7日至 20xx 年 5月6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每月利息率为20 ,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

6、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 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二学习年五月二日 借 据 今借到马相明人民币肆万元整,¥:50000.00 ,月息率为千分之 贰拾(20),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学习年5 月7日至 20xx年5月 6日。 借款人身份证号: 借 款 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借款日期:二学习年五月七日 简单的个人借款合同阅读 编号: 借款人: 出借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

7、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出借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 。 第五条 放款 1、出借人发放或继续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信用借款除外),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2、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将借款分 次划入下列账户,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还款 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a、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 b、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c、其它: 。 2、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 3、借款人应当将本息付至出借人

9、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5天向出借人提交书面通知并获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出借人支付补偿金: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第八条 借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

10、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出借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借款,出借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十条 借款担保 1、除信用借款外,担保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11、2、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

12、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十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2、借款人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

13、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出借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利息。 第十三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转让 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 公证 如果出借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六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出借人: 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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