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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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保代十月份培训开班讲话-王林截止目前,保代1509人,准保1287人,保荐机构高管472人。今年融资家数和融资规模将创历史新高。一、保荐制度取得的积极成效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申报企业质量逐年提高;2、保荐机构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管理(如工作日志)等方面内控制度逐步建立,有效控制了推荐企业的风险,并建立了保荐业务的中止机制,有120家企业主动撤回,其中70多家是因为业绩下滑等原因未能满足保荐条件;3、通过考试准入、培训等,投资银行保荐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保代、准保代占投资银行人员比例大约是40%;4、行业集中

2、不断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也不断提升。 5、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撤销了近20名保荐代表人资格。并且2010年对10家保荐机构的33个项目进行了检查。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到位工作底稿缺少一些对发行条件的分析判断,缺少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访谈记录、及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走访记录,中介协调会议没有对重要问题和风险的讨论记录、子公司和收购对象的资料、解决问题的记录。重大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关注、重大担保或诉讼事项没有核查、重要关联方没有发现,部分机构对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关注不够,没有对重大财务问题进行复核,主要是对发行人、审计机构资料的堆积,没有根据行业和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性复合和判断的

3、记录。2、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备而神不至的问题,主要为了应付监管要求,流于形式;某些项目从立项到内核时间很短,没有内控部门监查记录和相关工作底稿,主要是对项目组的材料审查,没有深入现场;过会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关注点更集中于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而不是注重发现风险和如何防范;3、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反映出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的态度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对关键问题(如三年内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变化;国有资产量化等)的披露惜墨如金,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够,主要通过反馈意见回复披露,从而影响了审核效率;挤牙膏似的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前后矛盾;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未能充分揭示;

4、行业排名的依据缺乏权威性,引用数据权威性、依据不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4、发行条件把关不够严格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等的理解过于宽泛;5、优中选优的标准未能严格执行,存在闯关上报的情况保荐人应该建立拟申报企业的质量评价体系,不是复合最低指标即可申报;创业板不是小小板,已出台了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目前看来,因独立性、历史问题未解决被否的比较多。6、持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加强报送后要对企业进行持续追踪,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修改申请文件;7、辅导工作不够扎实发行人高管对法律要求及发行审核机制不了解,对自身法律义务缺乏认识;希望保荐机构在辅导时要加强对发行人关于发行审核机制的

5、解释。8、部分保代执业水平尚待提高部分保代的学习与参与家数有限,对行业、财务、政策不够熟悉,对企业存在问题把握不准,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展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同一家机构,不同保代项目的质量差异较大;个别保代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慎重;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相关引导,希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积极应对。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1、完善保代注册制度:公布注册格式、实施公示制度;2、拟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设立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内控流程控制;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主体扩大到发行部、创业板部和地方监管机构;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4、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加强与保荐机构的

6、交流:培训;专业会议、业务研讨等多种渠道;保荐业务通讯;今年已发行一期保荐业务通讯。5、进一步强化保荐监管,发现保代持股现象,严肃处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四、对保代几点要求1、遵守客观、独立、审慎的职业操守: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保持应有的审慎,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对中介机构资料的援引,要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不能从书面材料到书面材料;2、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保代要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最新监管动向。3、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核准制实施后,对发行人的选择权已赋予保荐机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荐机构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一、申报及审核情况(一)在审企业情况今

7、年申报量较大,截至目前,08、09年剩余企业较少,主要是房地产和商业银行 等。目前的在审企业主要是10年申报。审核进度为3-6个月,可以有较明确说法。(二)对在审企业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1、报会后发生重大事项,要补充尽职调查,并及时主动向会里报告,然后修改、更新申请文件;同时,不得擅自修改申报文件;2、企业报会后在审核期间,如果募投项目有先行投入,可以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并允许募集资金替换先期投入的资金,但需要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如果发生募投项目的变更,原则上也允许,但须要重新履行程序,并征求发改委的意见。3、股权变动(1)原则在在审核过程中股权结构不得变动;如有正当、合法

8、理由,如司法判决、继承,可以动;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商业银行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等,可以先行向会里报告,允许后变动;(2)原则引进新股东就必须撤回申请文件,履行完相关工商变动登记手续后,再申报;(3)通过转增方式增资扩股的,要增加一期数据;4、利润分配(1)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委审核;(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要追加实施完毕后最近一期审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3)保荐机构对在审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5、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发生重

9、大变化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和充分尽职调查;关注专利商标、重大诉讼、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变化等,特别是招股书中经常变动的信息;招股书对业务和技术部分美化的程度比较多,数据来源和说法不客观、准确;要注意及时更新、修改,要言之有据;6、在审企业的撤回在审核期间,经营业绩、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发行条件等;如果有合理解释和原因,可以撤回;撤回要详细说明原因。因此,在市场大幅变动的情况下,对保荐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立项要严格,尽职调查要充分,并及时研究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申报企业条件不成熟,把关不严1、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发生变化2、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存在明显

10、缺陷;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况;4、最近3年资产结构、业务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问题的理解,可以事先向审核部门书面沟通咨询一下;(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到位,信息披露存在瑕疵如商标、专利的核查不到位,重大诉讼的调查;招股书的验证稿,要核实招股书中的每一句话;(三)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的问题。(四)材料制作粗糙、不认真,文件内容前后矛盾,错误较多。(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化、专利、诉讼、市场重大变化等;(六)不符合条件时,不及时撤回材料。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

11、有关核准制最重要的变化是保荐机构有推荐企业的权利,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保荐机构应承担选择优质企业的责任。(二)发行部审核和发审委的审核1、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符合发行条件、招股书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发审委的审核以专业判断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2、2009年发审委否决的项目不多,2010年否决的项目较多,很大程度上因为09年撤回的公司数量比较多;否决主要原因有:独立性;持续盈利不确定性;对税收优惠、补贴的依赖;业务重大变化;关联交易不公允;(三)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1、属于发行条件之一,目的在于给市场一个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历史业绩;也在思考,是否要

12、以进行适当的调整;2、重大变化没有量化的指标。一个核心人员的变动也有可能导致重大变化;3、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须个案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变动的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任职的前后延续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虑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4、1人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数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动,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相关人员原来和公司经营密切相关,如内部升迁或控股股东处转来)人事原则上不会导致重大变化;(四)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1、公司法和首发办法有一些要求;公司章程和特殊行业(如金融)的部门规章会有一些要求;2、竞业禁

13、止的原则:新公司法有一些变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发行人同意也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要求应更严厉一些,原则上要求不能存在竞业禁止;3、对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关注:主要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公司历史沿革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架构中是否存在自然人持股;改制过程中的资金来源等;4、对于董事、高管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要对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退市、违规等进行尽职调查;5、股东和高管义务是否分开是否做到股东义务与高管义务的分开,两边都要遵守,证监会将查询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查询其他部门档案。(五)股东人

14、数超过200人的问题1、对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定量化;2、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超过200人;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1994年以前有合法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2)06以前的一些城市商业银行;3、06年以前和06年以后:在研究场外市场、相关政策等;4、委托、信托持股: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信托持股,要直接量化到实际股东;5、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6、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要不存在风险隐患);做完清理的公司不要马

15、上上报,清理后关注一下外部的反映,把握好上市申报的时间;(六)独立性问题1、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创业板要求有一项业务突出,主板更注重整体上市的要求;也允许企业用某一项业务上市,但相关业务必须完整。2、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消除产生的根源、相应制度的安排;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有些公司在使用权上做文章;正常情况下应有所有权,某些情况下取得无关联第三方的许可使用权也可以,如果许可使用是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就有可能对独立性影响比较大;不允许挂在个人名下。4、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5、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审核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合法性,对业务的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有后续的业务往来;通过转让方式解决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不认可。(七)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问题。1、原则上要求整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的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2、例外情形:目前执行的标准是资产、收入、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正在研究新的政策;但存在同业竞争等,不受该比例限制;3、整合方式: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公司、私有化;(八)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1、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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