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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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保护金融消费者,势在必行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 引言 金融消费,是从传统消费中衍生出的一项概念,主要是指当事人用其可支配收入中的部分进行投资理财,从中获得收益的一项民事活动。一般而言,金融消费主要包括银行借贷、银行发布的各种理财产品、债券、股票、保险等各类与金融机构发生合同关系,并从中获取相应利息的活动。 显然 ,金融消费与普通消费相比,是一种较高层次和较高水平的消费形态,既包括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 也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随着 人们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进程演进,金融消费逐渐走进寻常百姓家。目前,我国消费者所享有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有存取汇款、各种消费贷款

2、(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大额消费品贷款)、银行卡、资产抵押、网上银行、个人理财等;所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权证、各种保险产品等。 二、 发展 现状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步晚、速度快,也未经历大的考验。从国外经验来看,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减轻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2008 年,美国爆发 的次贷危机 引发了 全球性金融危机 ,而 加拿大 拥有 完善的保护 2 制度和监管机制,受 其影响 较小。 我国的金融市场起步于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3、高,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金融消费也成了居民的一大选择。各国对金融市场的开放管理,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中国金融市场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就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最佳做法,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和机构到中国来。 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 , 金融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 两者之间是 “ 供给导向型 ”。“ 供给导向型 ” 的金融发展先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 并能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 , 它能够动员在传统部门中冻结了的资源 , 将它们转向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现代部门 , 并使这些资源能够被应用到最好的项目中去 。 众多的研究表明 , 解除管制 , 实行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 , 进行金融系统的

4、革新 , 银行领城的进一步发展 , 金融中介提高物质资本积累率 , 及区域的金融发展 , 都对一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 我国目前致力于发展经济,因此必须将这一因素考虑到经济发展的计划中,鼓励、引导、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反过来经济的发展也可带动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 中产阶层的数量也随着大量增加 , 他们的收益为金融机构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由 于中国具有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 , 因此被世界银行界视为具有极大作为的市场 。 特别是随着逐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升 , 消 3 费者对大件商品如汽车 、 住宅等的购买力逐渐提高 。 一些国际评

5、论员把现阶段中国对大件商品为主要购买对象的现象比喻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 , 当时美国国民对汽车 、 住宅的大量需求 , 导致经济爆发性地增长 。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使中国金融市场更加开阔 , 外资可以直接发放中国货币 , 进而使这种贷款形式更接近中国的消费者 。 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 , 这就使外 资银行在中国进入到一个更大的市场当中 。 面对不断前行的金融市场,当我们在感叹金融创新飞速发展的同时,金融制度的健全,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已经成为时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从经济发展需要来看,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金融市场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6、。而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从各国在 2008 年以来的经济危机中的表现来看,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或者保护机制不完善会引发更大的经济问题,所以我国必须制定出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构建完善的制度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 的保护。 三、面临 问题 我国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 , 但是仍存在不少缺陷 。 法律体系的薄弱和立法空白未形成有序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 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没有优于其他金融业界的诉求如对金融业者行为的规范或者促进市场效率等 ; 金融消费 者实现其 权利往往依赖于监管机构实施的 行政处罚 ,缺少适用的司法救 4 济性

7、规定。 ( 一 ) 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本身比较薄弱,存在诸多立法上的空白,例如消费合同法、消费信贷法等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另一方 面,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与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与联系,尚未形成一个有序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在现代生活消费中,金融机构已广泛进入公众家庭,金融消费已进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目前,金融消费领域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和 隐私权、向消费者提供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给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 二 ) 监管制度不完

8、善,缺乏监管效率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机构对 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实行的分业监管,由银监会、保监会、 证监会三家机构对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缺乏统一的调度。而在现代金融领域,各行业的金融产品服务不断地融合,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也在市场上逐渐出现,在监管中容易出现监管缺失或监管重合,必然会使监管的效率降低。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出现,要求我国需要有统一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另外,分业监管的成本较高,这也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不便与隐患。 ( 三 ) 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机制不完善 我国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不健全:首先,我国的监管机构中,并没有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能够受 5 理并解决消费者投诉的

9、就更为少见了。其次,由于金融交易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往往有心无力,再加上其本身侧重于普通消费者的保护,所以消协的作用在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中体现的并不明显。其实我国各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构都已成立多年,但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有限,这不仅是受制于制度、机制的不健全,更多 是其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行业利益上,而非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经济发展是我国当前的 第一要务,金融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不言而喻,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金融市场的支持力度。只有对金融消费者这一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机制进行完善,才能更好的调动金融消费者的积极性,提升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促进金融市

10、场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 四 、应对 措施 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是消费者主权、消费者至上,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得到尊重保护。 2008 年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良好保护。为什么特别强调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是因为,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相比,有其特殊性。金融消 费者所消费的金融产品是无形的,未来式的,看不见、摸不着。这就存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提供金融产品的一方在“卖者有责”这方面做得不够。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不仅没有尽责,而且是有意设计一些条款蒙蔽消费者。故意把吸引消费 6 者的条款放在显著位置,而对消费者进行约束的条款则放在不起眼的位置。

11、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必须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保护。这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很重要的教训,就在于提醒我们关注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在我们国家,过去老百姓接触到的金融产品很少,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推进,随着人们收入水 平的提高,人们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日益显得重要。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笔者 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宣传 由于金融产品具有高专业性,高风险性的特点。某些金融机构为推销其金融产品,又以高收益率、低风险性来诱导消费者。其免责条款或专业术语就连金融专家都难以一眼看懂。而普通群众又对金融产品知之甚少,这就在无形之

12、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所以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金融法律相关常识这既是增加消费者在投资时的安全性,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对金融机构的金融产 品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 ( 二 )加强监管 监管具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负责监管,股票、基金等证券行业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而在法律层面,则有商业银行法、信托法、 7 证券法等各种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各监管部门与法律法规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与共性,但是这些规定并不都一样,不同机构监管的规则也不尽相同。但随着金融消费的综合性、复合性越来越强,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复合经营成为

13、了一种趋势。从这点来看,我们需要一个部门来制定一个统一 的消费者保护规则,从而填补各部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疏漏,统一各部门监管过程中的差异,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 三 )加快立法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该法由于多年未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很多规范在金融消费领域都难以适用。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形态、维权的具体途径都未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体现,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无法在该法上得到回应和解决。另外与金融业相关的如商 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金融

14、法律虽然都原则性的提到要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上述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银行业、证券业的金融机构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对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而目前唯一一部涉及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法律则是保险法,但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业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无法完全覆盖 8 所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尽快修改、增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 消费者的定义、权益、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 四 )设立金融消费者专职保护机构

15、2008 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美国政府方面深刻 地 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不足,从而在美联储下设立了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而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的局面, 笔者认为 可以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的保护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对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 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五、结语 总体来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尚处在初级阶段,保护机构、各种保护措施、保护规范都尚待建立。而随着我国金融消费的不断扩张和发展,建立专职的金融消费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已经刻不容缓。我们应当加紧法制建设、建立专业的保护部门,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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