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管理标准)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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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T 200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01-01实施2004-12-14发布海蜇放流增殖技术规范DB37/T4242004DB山东省地方标准备案号:116574-20051DB37/T 4242004前 言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云中、张本成、王四杰、王德志、李国江、马家强、周京济。 I海蜇放流增殖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人工放流增殖的渔业水域与渔业环境、苗种培育、苗种规格与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计数方法、苗种运输

2、与放流技术、放流管理及回捕技术要点等。本标准适用于海蜇人工放流增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588 渔业资源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2763.4-1991 海洋调查规范BG 17378-1998 海洋监测规范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3、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3.1 渔业水域 鱼、虾、蟹、海蜇等渔业生物的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海蜇、贝、藻等渔业生物的增殖、养殖场。3.2 渔业环境 天然渔业生物、人工放流和人工养殖的渔业生物栖息繁衍的水域环境。3.3 人工放流将人工繁育的苗种放回天然水域以增殖渔业资源的活动。3.4 渔业资源增殖用人工的方法直接在自然水域中放流经济水生生物种群或移入新种群,增加其数量,提高其质量的活动。3.5 渔业资源监测对渔业资源状况及其环境要素进行连续或定期的观测、测定和分析。3.6 伞部 水母体上部隆起的部分。3.7 口腕部 水母体伞部下面的口腕、肩板及其附属器官

4、。3.8 伞径海蜇自然伸展时伞部边缘间的最大直线长度。3.9 苗种用作放流增殖的伞径8mm的幼蜇。3.10 规格合格率符合规格要求的海蜇苗种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3.12 伤残个体苗种伞部和头腕部分离、伞部破损、口腕部残缺的个体。3.13 伤残率伤残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3.14 畸形个体苗种口腕与伞部相歪斜、伞部为缺损后再生、双口腕或双伞部的个体。3.15 畸形率畸形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3.16 死亡率因病或损伤等原因而死亡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4 渔业水域与渔业环境4.1 放流海区条件4.1.1 地理位置在潮流畅通的内湾或岸线曲折的浅海海域,附近有淡水迳流入海。4.1.2 基

5、本条件盐度1035,饵料生物丰富,避风浪性良好。4.2 人工放流水域水深5m以上,距离海岸5km以上。远离排污口及盐场、大型养殖场等进水口。非定置网作业区。 4.3 水质条件符合GB 11607的要求。5 苗种培育要点5.1 培育用水水源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培育水质应符合NY 5052的要求。5.2 投饵所用饵料应符合NY 5072的要求。5.3 病害防治 药物使用应符合NY 5071的要求。6 苗种规格根据海蜇苗种伞径大小,放流苗种规格分为三类(见表1)。表1 海蜇放流苗种规格分类分 类伞 径 mm一类20二类15三类87 苗种质量要求7.1 规格合格率、死亡率、伤残率及畸形率

6、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海蜇放流苗种规格合格率及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要求项目一级二级三级规格合格率 %959085死亡率、伤残率及畸形率之和 %5677.2 病害检测严重传染性弧菌病不得检出。8 检验方法8.1 水质检验按GB 11607和NY 5052的规定执行。8.2 苗种检验方法8.2.1 规格合格率每一检验批随机取样不少于50只,放入水深5mm10mm的培养皿中,待苗种伞部自然水平伸展时,由精度为1mm的方格纸测量其伞径。8.2.2 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每一检验批随机取样不少于50只,死亡个体通过感官检验,伤残个体和畸形个体在解剖镜下检验。统计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之和。8.2.3

7、 病害检验严重传染性弧菌病,依常规细菌学检测方法检测。9 检验规则9.1 水质监测规则水质监测样品的采取、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 12763.4和GB 17378的有关规定执行。9.2 苗种质量检验规则9.2.1 放流前检验放流前,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和第8章之8.2的方法对苗种质量进行检验。9.2.2 组批规则以一个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批组。9.2.3 病害检测规则通过查验培育记录及感官质量判定,确定疑似病害对象,并采样进行细菌病病检。9.3 判定规则9.3.1 水质判定如有任何一项水质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水质不合格。9.3.2 放流苗种质量判定9.3.2.1 规格合格率、死亡率(畸型

8、率、伤残率)和病害检测中,任一项目未达质量要求,则判定本批苗种为不合格。9.3.2.2 如发现有严重传染性弧菌病,应限期诊治后重新检验。如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批苗种不合格。9.3.3 复检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可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10 计数方法先将苗种均匀装入相同的装苗器具中,然后随机抽取装苗器具不少于3个,用容量比例法测出装苗器具中苗种的平均数量,并对装苗器具计数,以此计算某批次放流苗种数量。11 苗种运输11.1 装苗器具 尼龙袋、泡沫塑料箱(纸箱)。11.2 装苗方法容积20L左右的尼龙袋,每袋先均匀注入适量海水,然后将苗种装于尼龙袋,充氧后扎紧,装入泡沫塑料箱(纸箱),用胶带

9、密封。每箱装两袋。高温天气可外加适量冰块降温,一并装入泡沫塑料箱(纸箱)。每袋注入海水26L,装苗用水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根据实际运输时间和苗种规格等,装苗密度参见表3。表3 海蜇放流苗种装苗密度苗种规格装苗密度 (只/袋)一 类50002000二 类100004000三 类20000800011.3 运输工具 用冷藏车、货车;中、小马力渔船、运输船只运输皆可。11.4 运输方法将已装苗的器具依车或船装载容积整齐排列,并配装空压机或氧气瓶,供途中充气或备用。护送人员应随时检查苗种及器具状态。12 人工放流12.1 放流时间、水温5月10日6月30日期间,放流海区海水水温不低于16,苗

10、种培育水温与放流海区水温相差2以内。12.2 放流方法将苗种用船运至放流水域,然后贴近海面分散投放水中。12.3 注意事项12.3.1 应尽可能地使苗种贴近海面入水,以免苗种与海水碰撞而破碎。必要时,可先将苗种移至小艇,再投放水中。12.3.2 如放流海区风浪过大或2日以内有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停放流。13 放流管理13.2 日常管理自海蜇放流后至开捕前,以放流海区为中心5km范围内,禁止拖网、弓子网及吸蛤泵作业。13.3 渔业资源监测定期监测增殖海蜇分布情况,并进行生物学测定。14 回捕14.1 开捕时间7月20日8月20日期间。具体开捕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之当年放流海蜇生长情况等确定。14.2 可捕期自开捕之日起,至9月30日。14.3 回捕工具14.3.1 作业类型 使用海蜇网、海蜇抄网回捕。14.3.2 网具规格海蜇网、海蜇抄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93mm。14.3.3 渔船功率不大于136kw。14.4 建立回捕报告制度 参与回捕的单位和个人,应随时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回捕情况。各辖区的回捕情况,由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每月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机构。14.5 放流增殖效果评估回捕结束后,由组织实施的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机构负责,计算回捕率等,评估放流增殖效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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