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关于在出口低压电器抽样型式试验中企业方若干需注意的规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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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辖区2010年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企业须知(一)2010年度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抽样规则2010年,乐清办事处将对尚未在我局做过型式试验的出口电器产品系列单元进行抽样,2008-2009年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单元原则上不再抽样。近期内请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抽样准备。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第(三)点。(二)型式试验抽样数量规定产品名称主检抽样数量辅检抽样数量备 注小型断路器/MCB19只各1只漏电断路器/RCCB,RCBO22只各1只塑壳断路器/MCCB2只各1只交流接触器/CJ6只各1只熔断器/FUSE3只各1只主检产品需配底座热继电器/RELAY3只各1只框架式断路器2只各1只民用插头,插座10

2、只各1只小家电3只各1只灯具3套各1套电动工具3只各1只其它低压电器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主检产品和辅检产品的关系见第(四)点。进行主检产品的抽样,必须在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产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单元划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制造者、产品品种、产品型号、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均相同划为同一单元;二是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壳架等级或基本型号为一个单元。例如:小型断路器,不同型号分为不同单元,如C45和C65为2个单元。C45同一壳架等级的产品,额定电流从6A到63A为同一单元。低压断路器225A和630A为2个壳架等级,划分为2个单元。(四) 同一单元产品中主检产品和辅检产品的关系抽样时,抽取

3、一个产品单元中的某个规格作为主检产品,未抽样做型式试验的其余规格的产品作为辅检产品。主检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可以涵盖同一产品单元的其余辅检产品。(五)企业需填写以下4份表格: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电器产品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电器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表格下载办法:打开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入左边“职能机构”中的“乐清办事处”版块,在“表格下载”版块中,下载此须知,表格在此须知中。以下4份表格企业需先在电脑中填写好,然后打印一式2份,盖公章并通知相关检验员进行抽样。电脑文件发邮件至相关检验员电子邮箱,邮箱地址如下。检验员工作电话电子邮件备注汪波汤国峰

4、郑翌陈希陈航军4份表格的范例附后。 乐清办事处2010年3月10日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低压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辖区出口低压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低压电器检验监管模式的批复(质检检函2005130号)、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以及落实专项整治加强出口小家电检验监管工作要求(质检检函200853号)的要求,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局辖区出口低压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第三

5、条 出口低压电器产品参照“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抽批检验体系监督”)的检验监管模式实施检验监管。第四条 省局负责对出口低压电器行业的统一管理、对各分支局的行业指导和工作质量督查及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低压电器产品检验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核查备案第五条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检验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出口低压电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备案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第六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关键元器件清单及其供应商名录

6、;(四)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五)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六)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第七条检验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审核通过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对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要求企业补充完整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第八条核查人员按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附件2)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核查。核查完成后填写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附件3)。第九条对通过核查的企业,予以备案。按有关规定受理出口报检,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检验部门应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

7、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部门再次进行核查。第十条予以备案的企业应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做出承诺。第十一条 检验部门应将予以备案企业的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送交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一份。应建立备案企业台账,每半年上报一次备案企业一栏表(附件12),上报时限为3月1日、9月1日。第三章 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第十三条抽样前,应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对于样品,可以暂时不予抽封样。第十四条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

8、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一件样品,并填写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件5)、低压电器产品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件6)。同时,要求企业填写电器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件7)、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附件8)。第十五条 分支局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与抽封的样品一起,送交省局指定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收取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并将此单返还分支局;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分支局,补充抽样或补送资料。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按照产品进口国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测,进口国没有标准的,按

9、照IEC 标准或国内相关标准进行。进口国有其他强制性要求的,也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并确认涵盖范围,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和实验室各执一份,并及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型式试验合格通知单和产品涵盖范围表。第二十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和实验室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整改。分支局对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第四章型式试验确认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

10、书”)的最终确认及制证、颁发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分支局提交的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和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出具确认书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和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各执一份。第二十四条 分支局应每年对确认书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换发确认书。第五章 报检第二十五条 分支局凭确认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9)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其他单证受理报检。第二十六条 对未取得确认书的企业,确有特殊需要的,分支局应进行风险评估,经分支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特殊报检程序,填写特殊报检审批表(附件10),准予临时报检一次。第六章检验 第二十七条 对受理报检的产品,分支

11、局应审核确认书的有效性、产品是否在涵盖范围内、出口电器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及其他相关单证。第二十八条 分支局应根据企业的分类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状况、管理水平、输往国别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抽批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频次。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实施抽批检验的报检批,分支局应按照检验规程,结合进口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按照检验规程,结合IEC或我国的相关标准实施检验。应对关键元器件进行核对,对不在型式试验合格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立即抽封样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合格前,应实施批批现场检验。应对型式试验一次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合格项目

12、未进行有效整改的,立即停止受理报检。应准确、如实、完整、清晰地填写出口低压电器产品检验记录(附件11)。第三十条 抽批检验不合格的,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允许企业整改后,重新报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对不合格产品,应责令企业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因素。对已出口的相同产品进行追溯、评估,有问题的应立即召回。第三十一条 对不实施抽批检验的报检批,审核资料无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放行。第三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批批检验:(一)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对外出具检验证书的;(二)国家法律法规或检验检疫另有规定的;(三)政府间另有协议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分支局应按

13、照确定的频次,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可以结合抽批检验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在关键安全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供方管理、进货检验、生产工艺、过程检验、成品检验、不合格品控制、检测设备计量等关键控制点进行审查、评估。发现不符合项,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纠正后,应实施现场验证。整改期间,应增加抽批检验的频次。应准确、如实、完整、清晰地填写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一年内应覆盖所有审查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五条 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种检测”方式,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有效性:(一)扩展检测,出口产品的规格与原型式试验报告的产品不一致,但仍

14、属于同一个划分单元的,应进行“扩展检测”。并申请补充相关确认书的涵盖范围;(二)差异检测,企业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设备变化,产品结构、材料、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变更,标准换版,出口国家或地区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改变的,应进行“差异检测”;(三)周期检测,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产品的特点,对型式试验有效期内的产品开展指定项目的“周期检测”。对扩展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扩展产品的出口。对差异检测和周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收回相关确认书,通知检务部门停止受理报检,待企业整改合格后,发还确认书,恢复受理报检。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一)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三)企业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四)产品设计、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等影响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而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五)冒用他人型式试验报告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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