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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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机构设置第一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第二条省安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省安委会主任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领导为省级领导的,由其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担任)。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由省安委

2、会主任或分管省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第三条省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省安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细则中明确。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副厅长担任。二、主要职责第四条省安委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不代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一)部署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3、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三)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四)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任务分工;(五)代表省政府开展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六)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约谈,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州(市)人民政府、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企业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实施。(七)督促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州(市)

4、人民政府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措施;(八)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工作制度第六条省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第七条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

5、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纪要。第八条省安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和出席会议人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省安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第九条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第十条省安委会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级干部担任。第十一条省安委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挂牌督办、督查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四、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省安委会文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或按具体工作要求向省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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