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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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公安厅对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坚持“谁制定、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先审查,后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条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

2、作由政府信息制定或者最初获取的单位负责,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定密责任人审查、专人负责信息发布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厅直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界定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厅直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一般信息由本单位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本单位不能确定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七条厅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江西省公安厅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检查,通报网上失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九条本制度由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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