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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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为全面加强我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推进小型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一、责任制体系(一)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每座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落实一名行政领导,负责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工作。行政领导职责:对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负总责;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协调落实水库大坝

2、安全和防汛巡查管护、管理经费保障;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定期组织开展和参加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培训。(二)岗位责任制。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大坝安全管理落实主管部门责任人和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防汛工作落实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职责: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监管责任,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调度运行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组织开展水库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组织制定水库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执行。防汛

3、技术责任人主要职责:为水库防汛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指导水库防汛巡查和日常巡查;组织或参与防汛检查和隐患排查;指导或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指导水库调度运用和水雨情测报;协助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协助开展水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加水库大坝安全与防汛技术培训。防汛巡查责任人主要职责:负责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做好水库大坝日常维护;记录并报送观测信息;坚持防汛值班值守;参加防汛安全培训。(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负责落实

4、本行政区的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政府)行政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的水库工程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各类责任人培训;督促水库主管部门落实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预案、调度规程、调度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开展水库工程日常检查巡查、工程养护维修和调度运用,督促水库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三类坝的,督促主管部门落实除险加固资金,限期消险,对不能如期消险的,要求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四)水库主管部门职责。水库主管部门为水库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运行管理单位上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岗位责任制,落实相关责任人,督促水库运行

5、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调度运用方案、汛期调度计划和大坝安全、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筹措水库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及时开展养护维修,保证工程状况良好,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积极筹措除险加固投资,及时消除险情,对不能及时除险加固的,组织提出控制运用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五)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运行管理、应急管理、险情报告、维修养护、工程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调度规程、调度运用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进行调度,严格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令,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和维修养护工作,做好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工作

6、,落实巡查责任人。没有独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由主管部门承担。(六)经营单位(个人)职责。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仍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租赁、承包或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大坝安全。承租(包)经营者依据合同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不得阻挠水库调度运用,不得在泄水建筑物进出口设置影响泄洪的障碍物。二、日常管理(一)工程检查工程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特别检查和年度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管理设施、监测设施以及近坝岸坡和库区等。1.日常巡查。非汛期每周巡查1次,汛期每天巡查1次,当发生汛情时,应

7、加密巡查次数。日常巡查重点:(1)坝体: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旋涡等异常现象等。(2)坝址区: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3)溢洪道:检查有无堵塞、拦鱼栅,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是否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4)输、泄水涵(洞、管):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洞(管)身有无损坏及渗漏等现象。(5)闸门及启闭设施:闸门及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正常,电器设备及备用电源是否完好。(6)近坝岸坡: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7)管理设施:检查管理房屋是否漏水,墙体是否开裂,上坡道路路面是否完好,有无影响抢险的障碍物。(8)监测设施:

8、检查渗流、水雨情监测设施、视频监控等设施是否完好。(9)库区:检查库区是否存在占用水域和违法取土、乱倒杂物、垃圾等现象。(10)标识、标牌是否完整、清晰。(11)病险水库应结合水库具体情况,制定并落实具有针对性的巡查要求。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并签名,检查记录应真实、详细,同时将本次检查结果与以往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复查,以保证记录准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经进一步核实后报水库主管部门,分析其影响并及时组织处理。当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水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措施,安全、快速降低库水位。情况紧急时可越级

9、上报。2.汛前检查。为保证水库度汛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在每年入汛前对水库安全状况和度汛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汛前检查重点:(1)日常巡查规定项目和内容及发现问题处理解决情况。(2)上一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请况。(3)备用电源运行情况。(4)应急管理措施及责任人落实情况。(5)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和报批情况。(6)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报批、落实情况。检查时应做好记录,由县级水行政部门负责人、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当年汛前及时处理。对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应调整调度计划,落实措施,保障度汛安全。3

10、.特别检查。当发生设计洪水、库水位暴涨暴落、极端低温、强降雨、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影响大坝安全的特殊情况时,需要对工程进行检查。特别检查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特别检查应编制检查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设计、施工、运行资料、监测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报告需经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特别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4.年度检查。为全面掌握水库度汛后的工程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由水库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

11、展。时间为每年汛期结束后、年底前完成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当年的调度运行工作总结、工程检查结果分析、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等工作,年度检查重点:(1)日常巡查规定项目、内容及问题处理解决情况。(2)历次检查记录完整性、可靠性、合规性。(3)水雨情资料、工程泄洪次数、洪水过程、最高水位等。(4)溢洪道下游冲刷状况。(5)大坝监测资料完整性、合规性。检查时应做好相应记录,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一般应在下一年度汛前解决或消除。(二)维修养护1.目标任务:(1)维修养护工作要及时消除运行中发现的各类破损问题,恢复或局部改

12、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运用正常。(2)坝体结构、溢洪道结构、输泄水建筑物结构、启闭设备等修复应维持、恢复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3)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电器设备及土、石方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4)维修项目的实施,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承担,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质量。2.维修养护要求:(1)大坝、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等水工建筑物无明显裂缝、滑坡、孔洞、破损、渗水、冲刷等现象。(2)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树、雨冲沟、垦殖,砼(块石)护坡无杂草,草皮护坡无高草,排水沟(渠)畅通。(3)溢洪道

13、无堆积物等行洪障碍物,过水通畅。(4)边坡无危岩、大体积掉块或滑动迹象。(5)钢闸门、螺杆表面无锈蚀或异常变形,启闭设备灵活,止水有效。(6)启闭机外观整洁,保护装置可靠。电气设备、备用电源未超过使用年限,安全可靠,工作正常,有接地设施。(7)管理房、启闭机房结构安全、室内整洁,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无漏水现象。(8)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遥测设施工作正常,避雷装置有效。大坝观测基点及测点、仪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完好。(9)标识标牌完整无缺失,内容完整,字迹清晰。(10)信息数据传输设施完好,监控无损坏,系统运行稳定。(11)防汛道路边坡无滑坡、掉块,路基无坍塌,路面能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坝顶巡查

14、道路应保持完好。(12)库区应做到库岸稳定无明显滑坡迹象,库区管理范围内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行为,水面保持清洁。(三)运行调度。小型水库应当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有条件的重要小型水库可按有关标准编制调度规程,编制时应考虑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兴利保安全等要求。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调度运用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每年组织汛期调度演练。汛期不得擅自超过汛期限制水位蓄水运用,非汛期不得超过正常蓄水位运用。放水时,闸门应由专人操作,作好记录。放水前应对放水建筑物、启闭机设施进行检查。有闸门控制的水库,放水前应按照放水预警方案向下游影响区域发出预警。(四)安全鉴定

15、。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水库主管部门应按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筹措安全鉴定经费,委托鉴定承担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未及时竣工验收的应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完成。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异常现象后,水库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未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调整控制运行条件。(五)注册登记。水库大坝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发生

16、变化,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六)降等报废。对水库规模萎缩、功能丧失等符合降等报废条件的,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实施降等与报废。(七)水雨情报送。小型水库应加强水雨情信息报送,落实专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规定的信息报送范围、报送内容、报送方式,及时准确地报送基本信息和实时信息。(八)档案管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均应立卷归档,档案资料应在水库管理单位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保存,并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工程档案主要内容:1.水库工程规划、设计等资料。2.水库施工期资料。包括招投标、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质检记录、验收资料等。3.历年水库大坝位移、渗流等监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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