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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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

2、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各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方可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同订立的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3、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报县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项目类别由其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纪的移交县监察局进行处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未按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查手续的,县审计局在决算

4、审计时不予确认。县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施工分包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等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得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施工现场监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条款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项目部人员监管。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5、原件交建设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留存,待中标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取回。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检测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根据项目类别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及招标办审批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否则,将参照宝市建规发(2011)78号转发住建部(2011)18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陕建发(2014)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项目

6、部(监理部)任命书及任命书中相关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金支付监管。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集中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各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施工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

7、作出详细说明,并派员到现场与建设、监理人员会商确认,必要时驻场服务。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记录。 (三)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 (五)检查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

8、报及其他监理资料,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记录是否签署意见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项目类别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其行政监督部门。 (七)做好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合同、签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违约责任条款。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责,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按月书面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因建设单

9、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具体变更程序按照第四条的第五项执行。第七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作为房建、市政类、水利设施类、交通设施类、土地整理类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在岗,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

10、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备案是否按第四条第一项执行;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三)工程施工及质量、安全情况1.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情况;2.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4.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四)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所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工作,具体监督内容如下:1.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2.施

11、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第8条 建立标后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各类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对无法履约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由建设单位提请联席会议研究,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清场。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标后监督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相符进行监管,参与招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相

12、关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财务及会计核算制度情况。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第九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违法违规及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检举和投诉。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作为企业在我县参与招投标的不良记录依据。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项目类别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其不良行为在相关网站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

1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有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三)现场项目部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已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四)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五)与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六)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成资料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挪用工程款的;(八)无正当理由严重延误工期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项目类别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

14、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三)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四)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设计或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五)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的;(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类别由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其不良行为

15、在相关网站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监理报告的;(六)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负责各自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加大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不力、问题查处不到位或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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