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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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业务管理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仲裁员管理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秘书管理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行政事

2、务管理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第一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3、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第二条 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1、仲裁协议。包括:(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当事人协议选定XX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XX仲裁委员会的

4、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的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1)申请人的资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上述第项的公证书或认证

5、书。(2)被申请人的资料: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以上第项公证书或认证书。(3)代理人的资料: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

6、;(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1、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2、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或超过2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证据材料目录应写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第四条

7、 立案工作人员审查材料: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3、审查有无明确的仲裁请求,所请求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4、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告知当事人补齐;6、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案件呈报负责领导审批。经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不批准受理的,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以上审查、批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六条 工作人员按标准计算仲裁费,并向申请人发出“预缴仲裁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办理立案手续时一并交纳

8、仲裁费。第七条 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减免或缓交申请,由工作人员按规定逐级呈批。第八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同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提交一份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由本会出具财产(证据)保全提请函提交人民法院办理。第十条 受理案件后,立案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在 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办案秘书。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仲裁委员会仲裁

9、员办案规范为规范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保证审理案件工作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仲裁规则)、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一) 接受选定或指定1、接受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仲裁员声明书和仲裁员办案时间表,有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主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2、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 应在收到组庭通

10、知后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首次开庭,普通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30日);简易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0日内进行。3、在仲裁庭审理日程或开庭时间确定后,仲裁员应尽量避免因个人事由影响审理日程或开庭。仲裁员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首次开庭5日(再次开庭3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并作出合理补救,否则视为无故缺席。(二) 庭前准备4、仲裁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 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辩书、证照

11、批件中的名称或姓名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 (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3)答辩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提出反请求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4)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落页、残缺的,或者需要补充相应材料的,告知秘书通知当事人补充和完善;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5、仲裁庭成员应在分别阅卷基础上,在首次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召集并主持案件评议,明确下列问题: (1)双方的争议焦点 (2)举证、质证的范围及开列庭审证据明细表; (3)庭审顺序和步骤; (4)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

12、知识; (5)庭审中仲裁庭成员的分工与配合; (6)其他需要仲裁庭注意的问题。6、仲裁庭评议,应在本会办公地点进行。参加评议的仲裁员应遵守评议时间。为保证评议的效果,首次评议至少应在开庭前一小时进行。仲裁庭成员在评议前,已通过其他形式交流过意见的,除外。7、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审理措施,推进仲裁程序快速高效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1)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前规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进程的安排,以及各个程序事项的时间要求。审理进程确定后,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 (2)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共同确定双方争执点和审理

13、范围。确定后,在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不应再接受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 (3)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开庭前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并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4)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就其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证据材料中涉及的事项或者问题进行阐述、说明,或者补充材料。(三)开庭例行事项8、宣布开庭纪律,告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义务。9、宣布开庭,依次进行下列程序:(1)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身份。(2)仲裁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14、、秘书及翻译人、鉴定人等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询问当事人对管辖权是否有异议;(3)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前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无异议,并针对提出的异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四)开庭审理10、开庭时,仲裁庭应当严格围绕仲裁请求、已确定的案件争争执点、举证期限截止前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审理。11、庭审可分为陈述、答辩、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通常以首席仲裁员提问为主。调查应围绕案件争执点,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来进行;当事人要求调解,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调解的,可以在调查前进行,也可以在调查中或调查后进行。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的,应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的机

15、会。12、仲裁庭应在开庭时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全部已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对于开庭审理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经仲裁庭说明,可以记录在案,不再当庭出示、质证。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者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一般不应予以接受。如果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接受的,则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当庭质证。如果同意,则当庭质证;如果不同意,则不应当庭质证。1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存在且需要审查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仲裁庭可以分别逐一进行审查。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14、庭审调查中质证可以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2)被申请人质证;(3)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4)申请人质证;(5)仲裁庭在庭前调取的证据由仲裁庭当庭出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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