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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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S.00.00.09/NP.0600.00132010-01-01印发封面2010-01-0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办法制度编号S.00.00.09/NP.0600.0013对应文号版 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0911版增加承建方评估管理内容2009-11-30在用角色人员编写李永忠、谭昌友、杨忠辉、王菁初审会签审核汤寿泉批准2010-01-01印发制度信息2010-01-01实施S.00.00.09/NP.0600.0013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 为强化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各级工程质量意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奖励管理办法和广东电网公司奖励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以及参与该类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第三条 省公司工程建设部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工作。第四条 省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编制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第五条 本办法坚持“以优论奖、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物质和精神进行奖惩,并

3、在省公司工程建设诚信备案管理和承建方评估管理中考核。第二章 质量奖励第六条 质量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七条 对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且在最近3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等级分类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和补充规定执行)的企业,给予颁发质量管理优秀证书的奖励。第八条 省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做好质量工作,并将每年组织优质工程评比活动,对优质工程颁发证书,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发给荣誉证书)和适当物质奖励。第九条 对于一个工程在同一年度内同获多个优质工程(项目)称号的不予重复奖励,奖励以该工程获得的最高

4、级别优质工程(项目)称号为奖励依据。第十条 物资奖励仅限于省公司的直属单位,对于其它单位的奖励由建设单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电力优质工程奖励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序号奖 励 分 类奖励资金(万元)主申报单位参建单位1鲁班奖工程、国家金奖工程95-72国家银奖工程63-53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电力行业优质工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优质工程31-2备注:1、参建单位的奖励按参建工程的工程量及参建单位在申报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比例予以奖励;2、鲁班奖工程和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只能由施工单位申报,其余奖项可由建设单位申报;3、奖励金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省公司优质工程评比依照广

5、东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执行。在获得省公司优质工程的基础上推荐参加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南方电网公司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优质工程评比活动。 第三章 质量处罚 第十三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合同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直至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的惩罚:1、通过质量监督机构监检,但主要单位工程有不符合现行国家和电力行业质量验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技术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现象,经过整改虽然达到合格要求,但经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签订的质量目标。2、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由于相关单位责任原因产生影响运行或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第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6、),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延误工期的,对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以停止发生事故电压等级及以上的同类电网建设项目工程投标1-2年处罚,并进行整顿。整改完毕后报省公司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投标资格。第十五条 发生一级或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延误工期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以停止发生事故电压等级及以上的同类电网建设项目工程投标6-12个月处罚,并进行整顿。整改完毕后报省公司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投标资格。第十六条 发生三级或四级重大质量事故(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延误工

7、期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以停止发生事故电压等级及以上的同类电网建设项目工程投标3-6个月处罚,并进行整顿。整改完毕后报省公司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投标资格。第十七条 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一次返工损失不大于10万元)的,由所在单位按其质量处罚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在发生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后,省公司视影响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质量问题的其它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共 4 页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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