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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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

2、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第七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第八条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

3、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第十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

4、力。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第十三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第十四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

5、经验和测试经验。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3.影视话剧演员;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第十六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七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

6、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第二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第二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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