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高效衢州市衢江区溪西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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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衢江区溪西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2008年x月x日第一次成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粮食的生产经营者,或粮食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社名称:衢州市衢江区xx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万元。本社住所:

2、衢州市衢江区xx镇xx村xx号。本社法定代表人:xxx。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猪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猪;引进养猪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养猪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

3、的业务交易额。第七条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八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九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条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成员须出资,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额控制在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20%以内,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金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成员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 第十

4、二条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社员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所占比例(%) xxx xx 货币 xx% xxx xx 货币 xx% xxx xx 货币 xx% xxx xx 货币 xx% xxx xx 货币 xx%第十二条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第三章 成 员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

5、业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出资额和交易额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盈余分配权;(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6、,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

7、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长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8、。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七)决定聘用

9、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长认为

10、有必要的。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成员大

11、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12、(七)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长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本社理事长、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第三十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理事长、成员履行职权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负责记录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

13、、监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二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执行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农业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可分

14、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二)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八条 本社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实行每月或每季定期财务公开。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条 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50%与交易额50%相结合的方式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每个成员账户。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没有约定的,视作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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