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资金安全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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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诚旺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安全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隐患排查及内控建设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且对照标准条件,进行自我审查。l 资金管理(一)、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分为营运资金管理和货币资金管理两个方面。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二)、营运资金管理主要是计划管理和安全管理,财务部负责核算并每月向总经理提供公司资

2、金来源、资金运用、业务可用资金数额等情况,总经理据以安排公司业务的开展。当业务已运用资金占公司全部营运资金达到80%时,即业务可运用资金低于公司全部营运资金20%时,财务部应专题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须安排业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去融入资金,同时应密切监控业务部门拟办理贷款发放的笔数和金额,防止超可用资金数额发放贷款。当业务已运用资金已占满公司全部营运资金时,信贷业务部应停止发放贷款,但对客户的借款申请可以照常受理,选择好的优质客户向合作的银行推荐,为银行营销贷款。对满足不了需求的客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每月初五日内,信贷业务部应编制“本月贷款到期收回情况表”报送总经理及

3、财务部,并做好贷款收回和发放的衔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货币资金管理以安全性、合规性为主要内容,坚持“保障经营,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1.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会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2.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未经财会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3.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财务部门必须配备带有报警装置的防抢动

4、安全箱(包)、取送现金时必须使用。到银行存取款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4.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必须填制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事由。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现金缴款单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在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的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章。5.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签章。6.工资、奖金应委托银行代发、必须由银

5、行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7.各部门因将领取的工资奖金及时发放到个人,于次月底前将签收单上交到财会部门,到时不交或迟交的要对经办人进行考核,上交财会部门失签收单不得使用复印件或复写件。8.银行收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9.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入库存现金抽查薄、银行存

6、款抽查薄。l 内控制度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一、 对外担保的原则、标准和条件(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2.1.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2.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7、报表净 资产的50%;2.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2.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三)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3.1.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3.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四)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4.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4.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4.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

8、抵债的; 4.4.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4.5.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 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4.6.与企业集团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五)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有关的

9、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二)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三)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3.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3.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3.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3.6.反担保方案。(四)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10、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五)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六)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七) 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且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下(含10%)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涉及的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

11、的担保事项;累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0以上的任何担保事项。(八)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十)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十一)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均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 担保业

12、务的主要流程(一) 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二) 公司财务部受理人员受理担保业务时,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完整的资料,主要包括: 2.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担保申请书; 2.2.被担保事项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2.3.有关反担保的资料。受理人员应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种类是否完整、齐全;申请的担保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被担保企业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担保原则、标准及条件。(三) 公司财务部在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撰写调查评价报告前提下,拟定担保

13、合同。(四) 公司财务部将调查资料、评价报告、拟定的担保合同报公司资产管理部审核,资产管理部通过对调查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分析被担保企业的履约能力、反担保情况及本公司相关的效益,对照本公司的担保责任、担保标准和条件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五) 资产管理部将审核意见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划分,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审批未获通过,财务部应及时告知被担保方。审批获准,财务部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担保合同的签署事务。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担保业务台帐。 (六) 担保合同签订后,当发生担保合同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项等情况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6.1.担

14、保期间,因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时,应由财务部按重新签订的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资产管理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的,财务部应重新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原合同作废。6.2.对于担保合同的展期,应视同新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6.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财务部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被担保企业,担保合同终止: 6.3.1.担保有效期届满; 6.3.2.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6.3.3.本企业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 公司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在垫付款项末获全部清偿前,公司任何部门不得注销担保合同,财务部要向被担保企业和反

15、担保企业发送催收通知书,通知被担保企业还款。(七) 担保期间,公司财务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核对书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担保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索赔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等内容。同时将索赔通知书及核对材料交资产管理部审核,资产管理部将审核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实施垫付款项事务。财务部要在垫付款项2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垫款通知书,除向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企业索要回执外,还要将复印件交公司综合办及资产管理部,回执原件由财务部保存。同时,应向反担保企业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加强检查的力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四、 担保的管理4.1. 日常管理:(一)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被担保人提交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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